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建立农业建设师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区人委、陕西省委、省人委并西北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区人委三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委、省人委三月二十七日,七月十日关于建立农业建设师的请示报告和西北局七月十五日同意陕西省建立农业师的意见收悉。

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建立农建师,采取军垦形式,开垦荒地,建设农场,发展生产。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番号为农业建设第十三师,陕西省的番号为农业建设第十四师。

开垦建场要在充分做好勘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要集中力量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建立稳产高产基础。在建设中坚持自力更生的大寨精神,做到投资少,见效快。

农建十三师、十四师的生产、投资、物资设备以及安置人员的计划,均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的计划,并报农垦部审核。

中共中央、国务院

196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