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体与政体
一 国体
约旦1952年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约旦哈希姆王国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阿拉伯国家,约旦人民属于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其政治体制是议会制的世袭君主制。
二 政体
约旦是世袭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最高元首、陆海空三军最高统帅,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制度。内阁(也称大臣会议)是最高行政执行机构;国民议会是立法机构,分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司法独立,司法权由各类、各级法院行使。
三 宪法
1928年4月,在埃米尔阿卜杜拉领导下,外约旦制定了《外约旦基本法》,规定在外约旦建立协商会议。次年2月,外约旦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委员会选举。1946年5月25日,外约旦废除英国委任托管获得独立后,对该组织法进行了修改。1947年11月28日,外约旦议会通过了新的宪法,即1947年宪法。1951年塔拉勒国王上台后,又着手对1947年宪法进行修订。1952年1月1日,新宪法正式颁布实行。之后,约旦虽多次对1952年宪法进行修订,但并未作根本修改,1952年宪法一直沿用至今。
宪法对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权力分配、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宪法的解释与修订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实行议会制的世袭君主国,约旦政府机构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原则。保证约旦公民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参加学术活动、组织政党、参加议会和市政选举等权利。
1952年宪法共9章131条。第一章“国家和政府体系”,规定约旦哈希姆王国是一个有独立主权的阿拉伯国家,是世袭的君主立宪国,以伊斯兰教为国教,阿拉伯语为官方语言。对首都、国旗和国歌也做了特别规定。第二章“约旦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约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自由受法律保护。第三章“权力:总条款”,对国王及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所享有的权力分别做了规定。规定立法权属于国王和议会,行政权赋予国王,司法权由各类法庭行使。第四章“行政权力”,对国王及其特权、内阁的权力进行了规定。第五章“立法权与国民议会”,对国民议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做了详细规定。第六章“司法”,规定司法独立,民事法庭和宗教法庭的法官应由王室任命。第七章“财政事务”,确立了税收法定等原则。第八章为“总则”。第九章为“法律的实施和上诉”。
自1952年颁布实施至今,约旦宪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增删。1954年增添了有关对内阁和大臣进行信任投票的内容。1958年再次做了多处修改,如关于国王对外宣战和缔结和约等权力、内阁组成、成立特别仲裁法庭等。1960年1月,议会通过了关于国王有权延长众议院任期的宪法修正案。1965年对王位继承原则做了修改,明确了长子继承制,但强调必要时国王可选择其一个兄弟为继承人。1973年增添了有关参议员和众议员空缺时进行补选的规定。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议会先后三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权国王可无限期推迟选举,并在内阁认为必要修改宪法时,有权召开议会特别会议。1974年第7届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通过有关巴勒斯坦问题的决议,确认巴解组织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之后,约旦国民议会通过了侯赛因国王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约旦河西岸的人将不参加新的议会选举。约旦内阁也进行改组,组成了不包括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人在内的新内阁。1984年又对宪法中有关举行大选的规定做了修订。
1990年4月,侯赛因国王下令成立了一个由60人组成的皇家委员会,授权其起草《国民宪章》,用以指导公共政治活动。1991年6月,约旦全国名人会议通过了该宪章。它明确阐述了政党开展活动的条件,强调公共政治生活必须反映约旦的多元文化,要在法制和政治多元化基础上进行国家管理,强调要建立法治国家,法律至上,使约旦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宪章第一章为“总则和目标”,第二章为“约旦在法律和政治多元基础上进行国家管理”,第三章为“约旦的国家安全”,第四章为“经济”,第五章为“社会”,第六章为“文化、教育、科学和信息”,第七章为“约旦与巴勒斯坦的关系”,第八章为“约旦与阿拉伯、伊斯兰和国际社会的关系”。总之,《国民宪章》几乎囊括了约旦政治、外交、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它也被称为约旦的第二宪法。
2011年,在“阿拉伯之春”的冲击下,约旦国内爆发街头抗议活动,阿卜杜拉二世国王被迫宣布修宪,扩大议会和政府的权力,约束王权,其中最关键的是将国王直接任命首相的权力修改为由议会提名,再由国王任命。2011年3月14日,约旦下令成立由52名政治人士组成的全国对话委员会(NDC),参议院议长马斯里担任主席。该委员会成员包括多名反对派人士,如3名穆斯林兄弟会成员;共产党、全国运动党、人民团结党、伊斯兰中心党、约旦团结阵线、全国制宪党均有1名成员。还有部分成员来自专业团体、退休军官界、教师界、妇女界、新闻界、学者圈等,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委员会负责在三个月内起草新的选举法、政党法。2011年4月26日,阿卜杜拉二世国王下令成立由10人组成的皇家委员会,要求其对现行宪法进行评估,并做出有利于约旦当前和未来的任何内容修订。
2011年9月24日,众议院以98票支持,1票反对,21人缺席的绝对多数批准了宪法修正案草案。9月28日,参议院通过该草案。草案对宪法1/3的条款进行了修订,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如推迟选举、解散众议院、重新任命首相和看守内阁、成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现行法律和体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享有宪法解释权,规定参加议员选举的年龄为30岁、成立独立选举委员会监督议会选举、政府部长也必须出庭接受调查。2011年9月30日,阿卜杜拉二世国王批准了宪法修正案。2011年10月,第一个宪法法庭成立。2012年10月,新的选举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