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化规定于无形

文化,作为人的定在,在于它是一个异常复杂的体系,对人的生命活动发生着一种类似“力场”对实体物质那样一种无形的作用。

文化的结构分为关于物质生活的文化、行为方式的文化、精神生活的文化。在日常语言中,它们分别被人们称为物质文化、行为或制度文化、观念或精神文化。“物质文化”是人类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行为方式及其成果所构成的产物。它包括各类物质产品、生产生活的物质技术、工艺方式以及人文景观(包括农艺景观、工艺景观)。它以生产力为基础展开其方方面面,体现着人以何种方式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规定着人在生命活动中能在何种程序、何种层次、何种方面改造与利用着自然。这是人在物质生产方面的文化定在。行为文化或广义的制度文化,主要是人类在建构和处理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方式、成果的文化结晶。它包括各种明文规定的制度、秩序、规范,以及大量约定俗成的礼仪、习惯、日常交往模式、准则,等等。它以亲缘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思想教化关系等内容为基础展开。它规范人们以何种身份、何种方式参与社会生活,获得从事社会活动的主体条件与能力,接受和发扬地方、民族、国家的特殊活动模式,从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中获得一种社会的规范、品质与存在形式。它使人的社会存在得以实现。在通常情况下,“精神文化”是指人类在精神生活中形成的各种文化,是文化心理及其理性晶化即社会意识诸形式,包括历史地形成的带有强烈民族性的情感、意志、风俗习惯、道德风尚、审美情趣、价值图式、精神信仰等社会心理构成,以及政治法律思想、经济观念、道德、艺术、宗教、科学、哲学等理性化的社会意识形式。精神文化,实质上就是建构人类的主观世界、展开其精神生活的文化,是关于精神世界、精神生活的活动方式、活动产品、活动技能等文化的集合体。人类的精神生活是各种文化经验、文化心理、文化知识赖以形成、发展和交流的主观条件;是把人类的各种文化行为方式,包括生活的各种技能、习俗、规范、制度从精神方面创造出来的活动;也是为人类生活的文化环境、文化器用、文明制度、文化财富的生产、完善、保存、交流、利用创造精神条件的活动,是将人的内部世界从真、善、美、圣诸方面不断由社会心理、社会意识形式领域再生产出来的活动。精神生活的上述内容及其与社会生活、与人的本质之关系表明,关于精神生活的文化,实际上就是依据人类生活的客观要求以及人们对它的基本认识,为社会成员的己内活动与精神世界提供规范、秩序、图式、知识、驱力、导向、信息、保障的系统;是从精神生活或主观世界的方面铸造人的本质和人的灵魂,使人从野蛮进入文明,从蒙昧进入开化,从幼稚进入成熟,从自然进入社会,全面地获得人的定在。正是由于每一代新人都是由其面临的社会文化所育化出来的,我们才能有根据地认肯:文化是人的定在。

1.文化作为人的定在,因为它是一个不以人的主观好恶为转移又塑造着人的庞大思想关系

首先,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投射到思想意识领域,必然地形成一种社会生活的精神关系或思想关系。作为对社会现实的意识表达,社会生活的精神关系体现为一种思想体系与另一种思想体系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的主从关系,或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在精神上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原始社会,这种现象使社会生活的精神关系展现为某些形成中的社会意识形式在竞相发展时的非齐一性。原始的宗教意识、血缘意识、习惯意识、技能意识、道德意识、审美意识等,在人类生活的不同群体中,因各群体的发展程度、生存环境、组织传统、分合融变的沿革等不一样,其成熟程度与作用强度也不一致。例如,被吞并融合的某些战败部落,其原来的意识形式和意识内容,就得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主体部落的格局;而一般部落成员的心理倾向或意识定势,则会更多地服从部落酋长、祭师的主导意识及其所倡导的社会规范和价值秩序。而在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精神关系则直接反映着经济生活中的占有关系与政治生活中的统治秩序。占有生产资料与握有政权的阶级,自然有力量、有条件去组织维护本阶级利益、表达本阶级意志、贯彻本阶级属性的精神生产,并把它的产品作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加以肯定,统率社会其他阶级的思想意识。所以,社会生活的思想关系作为人的文化定在,实质上是人的社会存在在精神领域的表现,是社会成员的心理、意识、精神对现实生活秩序的同化与顺应。它使人们的内部世界与外部现实一致起来,使精神世界的人性铸造符合社会生活的客观格局及其提供的人性底版。于是,不同的社会文化,将造就不同的人格;不同的人格是由于不同特质的文化所致。

其次,人的文化定在在思想关系方面的另一个大的内容,则是精神生活的社会关系。它受到社会生活之精神关系的制约,但不等同于这一关系。总地说来,精神生活的社会关系比社会生活的精神关系更为广泛,更为具体,更具有精神现象自身的独立性和内在的意识相关性。精神生活的社会关系更直接地表达精神生产自身的规律与要求,而较远离社会的现实,对它只是某种曲折的反映。因而,它主要体现为精神生活的社会性,而不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性。精神生活,首先是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流、享用的活动,相应地,也有组织、维系这些活动的精神生产的社会关系。它们包括人们在直接的精神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角色关系,包括精神生产中的分工、协作和管理关系,以及各精神文化门类的划分、投入和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秩序。这些内容,对社会生活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反映比较直接、鲜明,受其制约比较大。它在精神生产或精神生活方面,给思想文化主体以一种由经济、政治关系生发出来的社会规定性,按照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秩序去塑造人的精神身份、精神生活的主体态势,形成精神生活中的社会文化角色。这是精神生活的社会关系在精神文化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地位、作用等方面给主体的秩序规定。它在一个重要方面构成了思想主体的文化存在。

最后,精神生活的社会关系中另—个更复杂、更丰富的体系,是精神生活内部的社会文化关系。它是意识关系、思想秩序自身的社会文化表达。它包括各类文化之间、各意识形式之间的关系,如科学与哲学、政治思想与经济思想、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审美观念与道德观念、宗教观念等精神门类的社会文化关系和心理、认识、价值、逻辑方面的意识关系;包括文化意识的不同等级、不同形式相互之间的递进、转换关系,如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形式、个人意识与社会意识、文化意识与文化无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各种文化在社会价值与精神价值方面的关系,如科学文化的“真”、道德文化的“善”、艺术文化的“美”、宗教文化的“圣”相互之间的价值关系;包括新旧文化、异质异形文化在不同时代之间、不同社会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以及不同人员之间相互承续、传播、冲突、摄取、涵化、衍生的关系;还包括精神形态的文化与物质形态、制度形态的文化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它们是精神生活的技术方式、价值方式、心理方式、意识方式、逻辑方式最终是思想方式等一系列精神生活关系的复合体。这种精神生活关系,主要是从精神文化的方面对主体的精神生活所给予的心智素养、意识技能、价值格局、文化范式、思想方法、逻辑规则等精神工艺的训练、塑造和规范。它使主体从精神能力方面成熟起来,能够将社会精神生活的主旨、秩序、模式加以内化,形成己内世界的基本法则,借以认同和理解社会的文化体系,进入精神生活并参与精神文化的再生产,使主体既获得社会的文化规定性,又获得文化的社会规定性;既在社会生活中成就文化人格,又在文化生活中实现社会化。因此,思想主体在这方面得到的文化塑造与规定,实质上既间接地是社会文化的,又直接地是文化社会的,其间接的方面是人的社会存在的文化的延伸,其直接的方面则是人的文化存在的社会表达。它使主体在社会中不致冥顽不化,愚昧无文,能过上精神文化的生活;又在精神文化中不致离群索居,孤立独行,能过上社会的生活。

2.文化作为社会主体的一种定在,还根源于文化本身是一种超机体的存在

文化的存在、运转及作用机制,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具有一种超机体性。它既不为主体的意志所任意改变、任意否定,又超越主体意志的力量而刚性地发生着对主体的规范作用,甚至还在主体意识不到或觉察不了的情况下,渗透到主体的心灵与行为中。它像子宫、胎盘给予幼小生命的环境规定,在人还无法实现文化自觉的时候,就必须接受着既定文化所给予的一切;它又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操纵着主体的生活,使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某种思想与行为的文化无意识现象来。

文化对社会主体或思想主体的无意识制约,可分为认知方面和行为方面。在认知方面,又主要分为无意识反应和无意识记忆两个方面。无意识反映是社会文化对人的隐性规定的一条主要途径。一则它受到人的由其文化状况所影响的心理反映机制的制约;二则无意识反映又成为人的文化状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无意识反映既与外界信息刺激的文化强度、文化内涵相关,又与主体的文化旨趣、文化结构、文化品质及其决定的“内受作用”的敏感性相关。一个鲜明的事实是,思想主体总是对自己最感兴趣的、最受社会文化倾向关注的、也最能为自己认同、理解的文化信息所吸引,因而最能在无意识中毫不费神或漫不经意地感受上述品质的文化信息。这样,某种文化也就通过反映途径不动声色地渗入人的精神领域。作为文化现象的无意识记忆,由无意识记、无意重现、无意保持三个基本环节构成。它们的实现和反应,在内心世界,受到长期浸润和熏陶主体的文化制约,在外部世界则与刺激主体、诱导主体的文化环境、诸多文化现象相关。那些与主体所处的或所认同的或经常面对的文化环境,不仅会以其信息刺激的恒久性、影响主体的高频率性、与主体的正相关性而进入主体的记忆深处,乃至成为主体文化涵养的一种隐结构,在无意中起着种种预成图式的作用;而且,它们还会作为一种外在的文化激活因素,与业已进入主体记忆深处的以往种种同质的文化因素内外遥相应和,训练、诱导、激活、强化主体文化的隐结构及其种种内在图式,使主体不随意地经常保持对这些文化因素的记忆乃至在行为中不自觉地将它们复现出来。这些,都是文化对主体无意识记忆的浸润,也是主体无意识记忆对文化刺激、文化环境的一种同化与顺应,一种内化。

由上可见,思想主体在认识方面的文化无意识现象,无论是反映还是记忆,无论是文化隐结构的“原材料”的来源还是模式的形成,都体现了社会文化境况对其文化品质的潜移默化,体现了文化对人格的隐性规范。在思想的历史发展中,文化主旨和文化图式的分野,必然导致民族性、国民性以及个体人格的社会性分野。

在行为与文化的关系方面,我同意文化学家怀特的观点:“行为是文化的函数。”[美] 怀特:《文化科学》,曹锦清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8页。人们的行为深受社会文化的制约,行为本身只是一种意蕴深刻的文化符码。人来到世间,总是要自觉不自觉地接受父母的教养、他人的影响、环境的感染、社会的规范,还有学校的专门训练等,使人的欲求、举动以及行为方式,都受到文化的约束与疏导,都纳入特定的文化轨道和文明秩序。这中间,既有自觉的文化行为在习惯化之后变为一种不自觉的即非故意的行为文化,也有大量不经意的文化刺激、文化训练以隐在的方式入主人的心灵深处,成为主体行为的内部无意识指令。它们构成了经常超越主体意识控制而深刻影响主体意识和行为的文化无意识。它们充分表明主体在思想和行为中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文化受动性。尽管主体的文化受动性常常表现在他的文化创造性、能动性中,但这丝毫不能否定文化塑造主体和规范主体的巨大作用。因为主体参与某种文化的能动创造时,他不仅必须凭借某种背景文化作支持,而且当他主动地创造了某一文化时,当他拥有他的文化创造成果时,他也就无意识地被这种文化所占有、所铸造、所规定。所以,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文化从来都是主体的一种定在。就一个侧面而言,主体的存在也从来是文化的存在。社会化的主体有了某种人格,也就是他自觉和不自觉地具备了某些文化特质。在思想的历史发展中,不管人们的主观意愿如何,文化主旨和文化图式的分野,必然导致国民精神以及主体人格的社会分野。只有从文化特质去透视社会的精神风貌和人的品质,才能更深刻地理解社会与人格的底蕴。因此,讨论文化的意识问题,必须从文化与人的关系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