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劳分配
公平分配与“以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分配是有差异的,对两者进行比较是本文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或者说“按劳分配”的理论,是马克思提出来并加以论证的,其论点为:第一,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凭借资本获得收入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尺度是他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量;第二,这种“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分配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内容上的不平等;第三,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全面理解马克思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他的理论中尽管坚持按劳分配的观点,但也逻辑地包含着对“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偏离,因为如他自己所说的影响分配还有社会的文化发展。让我们再引申一下,马克思论及按劳分配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内容上的不平等,并且要正视这种不平等。那么,怎样才算正视这种不平等呢?马克思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现成的答案,从我国社会主义的现实生活中看,正视这种不平等,不是不经过任何调节。我们不妨作一次理论假设,假定社会能对每个成员实行纯而又纯的按劳分配,由于社会成员的劳动能力参差不齐,社会成员的负担也有差别,因而社会成员的收入必然有差别。这种差别,从一次生产过程看,似乎是不大的,而社会生产毕竟是一个不断循环着的过程。每一次生产过程带来收入的差别,经过不断循环着的过程,收入差别就会累积成很大的距离。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不相符的。反之,收入分配上的长期平均主义,又超越了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新社会的实际,又否定了分配上的“权利”,不利于社会进步。因而,正视分配中的不平等,就是要对这种不平等进行适当的调节,使分配既能够有利于全体成员的关系平等,又能够促进效率的提高。
以上分析表明,对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应该看到偏离纯而又纯的“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趋势。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地把握现实生活。
现在,我们更具体地讨论一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对“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偏离问题。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谈到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条件和机制。他的主要论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生产资料由单一的社会所有。第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经消逝。第三,社会总劳动量可以计算,因而,社会成员提供的单位劳动量也可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透明度高,以至社会成员个人的劳动量直接构成社会的必要劳动量。第四,社会根据个人提供的劳动量,发给劳动券,社会成员凭券领取个人消费品。只有在这些严格的条件下,再加上考虑社会政治、历史、文化的影响,才能够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分配原则。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或者说偏离了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条件。首先,我国还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占有生产条件不相同,所有制歧视的现象还不可能消除(特别是城市和农村由所有制不同带来的差别还不能马上消除),因而,由生产条件占有不同而获得收入的差别还将继续存在下去。其次,我国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个人的劳动和企业的劳动要经过市场才能迂回曲折地表现为社会劳动。而市场不仅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这要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即使是个人付出不同量的劳动,往往出现不同的收益,进而影响个人收入的分配或者说影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最后,与上述条件相关的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付出的劳动测定不容易。在我国经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按劳分配”中的“劳”的内涵是什么争论不休。至今是以“潜在的劳”,还是以“物化的劳”,还是以“流动的劳”作为分配依据,仍无科学的说明。笔者认为,由于企业的千差万别,产品的千差万别,试图以上述任何一种“劳”作为按劳分配的标准都是徒劳的。从一个企业的内部来看,考核职工的“劳”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指标,在理论上是十分难解决的问题,在企业内部的实际生活中并不难解决。可是,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很大一部分人并不在企业工作,因而,考核他们的“劳”并按劳分配,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这又影响了“按劳分配”,造成与“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偏离。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的改革,仅仅从纯而又纯的“按劳分配”理论出发,在此基础上,试图通过劳动量的换算,去寻找理论分配量,按理论分配量调节个人消费品,是难以行得通的。不如换个角度,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以社会成员心理承受能力为界限,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以是否明显地损害效率的提高为界限,调整社会各阶层之间和各阶层内部成员的收入,这样做,或许对于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更现实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