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信息及其在社会中的有效传播是社会赖以运行的基础,信息的应用及传播方法对所有制度都有着一种根本的普遍的影响。分析政府信息公开的多学科理论基础有利于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谭宗泽,杨解君:《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学科视角的探讨》,《江海学刊》,2010年第7期。  杨小军:《政府信息公开的三个依据》,《学习时报》,2012年8月20日。

1.1.1 政府信息公开的政治学基础

汉密尔顿说:“良好的政府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的牢固基础上,国家权力的河流应该直接来自一切合法权力的洁净的原始的源泉。”刘颁:《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分析》,《人民论坛》,2014年第8期。从政府合法性角度来看,国外的研究代表学者和学说有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阐述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哲学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的《代议制政府》等都是将政府和公众作为单独的主体进行分析,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契约关系入手,突出政府在这层契约关系中的责任。可见政府是人民权力的代理人、受托人,人民才是权力的所有者、委托人,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来源于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是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为民众的税收所支持,政府利用税金搜集、掌握的信息本质上具有“公共财产”性质,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资源,政府只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因此,政府信息不应被政府垄断或者把持,而应为民众共有、共享与共用,以还其本来的公共属性。

公共参与理论认为,在民主制中,社会成员有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政府的公共决策。伴随着公共参与思潮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确立并实施,公共参与与信息公开是不可分割的双胞胎。相丽玲,王晴:《论政府信息公开的多学科理论基础——基于法经济学理论框架的分析》,《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11期。公共参与的发展离不开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进一步确立与完善又能促进公共参与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但公民治理的实现已然面临着很多障碍,如阳光政府民主化进程中隐含着消极因子,公开政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削减政府的公共权力,而政府的本能则是要努力地规避。从长远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趋势,是治理模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1.1.2 政府信息公开的经济学基础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均匀分布主要表现为政府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垄断信息的传播,实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难以获得政府信息,最终可能会导致其权益受损。方燕:《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意义》,《北方经济》,2005年第8期。政府只有通过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不同方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公众的不利影响。

为了确保交易前后双方的利益均衡,设计一种合理的契约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其核心是要建立一种刺激一致性的信息机制,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一致。利用合约理论在分析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时是适用的,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是政府与公众达成的默认合约;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行为则可视为要约,政府机关接受公众的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实质上就是政府的承诺,这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另一方面也赋予了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救济途径确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就构成了合同的基本要素。

1.1.3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学基础

知情权早期是以新闻自由为主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知情权的主体范围和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主体不仅是新闻记者获取新闻自由,普通民众也应享有知情权,因此内涵就由新闻知情向获取政府信息逐渐转化,性质逐步向法定权利转化。知情权作为独立的法律权利,包含被动获取政府发布信息的权利、主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以及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合法利用信息的权利。

政府在履职过程中掌控社会中的大量信息资源,公众对政府及时有效地将信息公之于众充满了强烈的期待。从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角度考察,公民的知情权及其相对应的政府说明义务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内核。政府信息,多是事关全部、部分、特定的个人和组织的相关信息。从法律上讲,凡是事关个人和组织利益的信息,该个人和组织就应当有权知晓,这是个人和组织应当拥有的正当法律权利。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公开政府信息,是一项基本的法律规则和重要制度。从权利义务体系来看,政府信息属于“公物”,其产权归属于人民,人民具有知情权,而政府则具有公开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状态,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学基础。

1.1.4 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学基础

信息的特性是分享或者共享,可以让无数人无限次地使用,而不会造成其损失。相反,使用的人越多越会产生更大的价值。在信息交换中,这种价值会随着信息的交换与分享,让更多的人获取信息的价值,并通过不断地增加信息,从而扩大信息的价值和效用。信息资源所具有的这种特征,使信息资源能够冲破种种非自然束缚,通过多种渠道和传输手段加以扩散,得到比物质资源更广泛地开发和利用。

通过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机构之间等的信息共享机制,使信息资源实现自由流动,有利于信息的反复使用,提高信息内在的使用价值,从而产生递增的边际效应。共享的规模越大,信息产生的成本就越低,信息利用的价值功能就越大。

政府信息作为公共资源,不仅可以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科学、合理及快速的决策提供依据,而且一旦公开与民众共享,也会对民众的生活、生产及安排等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使得信息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电子政务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共享搭建了开放的平台,使得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等无限分享成为可能,使其产生更大的效能,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