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不同的规制方式需要不断完善

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既要依靠法治,又要依靠德治。法治是德治的前提,德治是法治的基础。要提高公众、企业、行业性中介组织(如商会、协会、总会、联合会等)对知识产权、政府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认识,增强他们尊重知识产权、保守政府机密、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自觉性,发挥他们按道义要求在行为上高度自律的作用,同时强化社会舆论的教育引导和批评监督。对这种配合法律强制性的道德自律约束所产生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长期地、潜移默化地在起作用。

介于法治与德治之间,为规范信息内容开发与使用的行为,促进内容产业的繁荣发展,在依靠市场竞争力量优胜劣汰的同时,由于市场发育、行业协会发展和企业信誉机制的形成均有个过程,所以还需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市场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制。这种规制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管理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充分信息和与时俱进地改善管理方式为条件。

一般认为规制这种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只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其实,凡产品或服务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行业,也需要政府的规制,当然,在规制中应防止寻租和腐败。

规制的内容通常包括市场准入规制、价格规制、标准规制、质量规制等。事前规制要和事后规制相结合。是否实施某种规制应视不同业务的性质而定。如竞争性的信息增值业务就无须市场准入规制,而垄断性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和运营业务,则需要实行许可制,有市场准入规制。为保证规制的质量和效率,规制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的结合,正是为了既防止市场失灵又克服政府失灵,使不同利益主体(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关系趋向于均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