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厂长奖励的兑现

承包厂长的奖励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兑现。

有的承包厂长按合同规定应当拿到的奖金额比较高。比较高也应当兑现。他的收入多,另外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有的承包厂长奖励高,反映了原来的承包合同规定有缺陷。有缺陷,可以修改以后的承包合同。以前的合同,如果是合法的,经过公证,那还是应当先兑现。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承包厂长不敢拿那数量比较大的奖励。他们怕别人有意见。

也确有许多职工对一部分承包厂长拿的奖励太高有意见。

这里有平均主义思想作怪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无疑需要多做思想工作来解决。

也有一些意见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这些道理大概有三条。

第一,有些承包厂长不是经过竞争产生的。他们或者就是原来的厂长,或者是由上级任命的。人们很自然地会认为,这位厂长所以能拿到那么多奖励,并不是因为他本事大,而是因为他得到了一个好机会。有的人就会说:“如果给我这个机会,我也能拿这么多钱。”如果真让他干,他未必能干得了。但是由于并没有给他这样一个竞争的机会,他就有理由不服气。

第二,承包指标太低,太容易完成了。这种意见比较多,而且也确实是相当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单位的承包指标是讨价还价确定的,承包人往往强调各种困难,以便为自己留有较大的余地。某地有个小化肥厂,头一年实现利润60万元,第二年搞承包,县里希望仍以60万元作指标,厂长无论如何不干,只答应包30万。他的理由是原材料涨价,减利因素太多,消化不了。县里没法。打算公开招标承包。厂长知道消息后,连夜赶到县领导同志那里,主动提出指标改为100万元,要求仍旧由他承包。类似这样潜力大的单位相当不少,如果都按低指标承包,让承包者不费力气得重奖,别人当然不服气。

第三,承包者没有风险,负盈不负亏。盈了个人得重奖,亏了是国家的,个人不负担损失,顶多扣发若干奖金,微不足道。在这个问题上,各级领导也有难处,再罚得重,动到基本工资,还叫人怎么生活?

这些矛盾在实行招标抵押承包时,解决得就比较好。

第一,承包者是通过指标竞争而中标的。他们不是凭机遇,闯大运,而是竞争中的优胜者。竞争的条件是公开的、平等的,人人都可以参加角逐。无论是自问实力不够而未参加投标的人,还是在竞争中败北的人,都不能怨天尤人。

第二,承包的指标不是讨价还价定下来的,而是在投标人中选择最优的结果。出标低的人,就中不了标。如果还有人说,某人包的指标太低,那为什么招标时没有人出更高的标?可见当时这指标是先进的,带有一定风险的。即使有人实际执行的结果,超过承包指标很多,那也只能说明他的努力和才干。别人没有理由不服气。

第三,承包者用抵押金承担了风险,真正做到负盈也负亏。许多承包小型企业的人,一次付出的押金大约有五六千元,或者说相当于本人三年的工资总额。有的付现金,有的付存款单,有的付一部分存款,再用家中的电冰箱、彩电、收录机、洗衣机等大件折价补足。有人认为五六千元的抵押和承包的财产不相称。其实,在中国,当前要求承包者付出与企业资产相当的押金是不切实际的。一是绝大多数人拿不出这么一笔钱;二是并没有这个必要。承包的财产主要是固定资产,而且承包前对承包人资格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很难发生携款潜逃的情况。数千元的抵押金则一般不难筹措。由于承包人所得的奖励一般规定为企业人均年收入的一至三倍,数千元的抵押,也就可以做到风险和利益大体相当。

这里的关键是:万一承包失败,没收抵押金的规定必须兑现。有些同志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手软,找出种种理由为失败的承包者说情:付出了辛苦,失败是由于客观因素,多年积蓄一旦没收会影响生活等等。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的。因为承包的条件不是主观的努力而是客观的效益。至于客观的困难,那是各个承包企业普遍都会遇到的,如果对某个承包人给以特殊照顾,对其他承包人就是不公道的。没收几件家用电器也并不会影响基本生活。何况这次失败还可以换来下次的成功。万一真造成了生活困难,还可以另发补助和救济,这和承包兑现是两回事,关键是要保证承包制的成功而不至于流为形式,北京有的承包人在失败后,家里的家用电器真被搬走了。对周围的企业影响十分强烈,其他的承包人都感到担子压重了,更加兢兢业业了。他们在企业中的权威地位也迅速加强了。原来对违纪施工进行处理时,往往有人无理取闹,甚至说“上你家去吃饭”。现在承包厂长处于如果失败就差不多“倾家荡产”的境地,人家也就没法对他无理纠缠了。

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靠深化改革来解决。这又是一个例证。


(《共产党员》198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