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又称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二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也就是说,法的实施包括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

2.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又称法的执行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执法和司法。狭义上说,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只能以能够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为根据,而绝不能以主观的想象、分析和判断作为根据,更不能弄虚作假、掩盖或假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不容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所有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正。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的原则还包括: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国家赔偿的原则等。

4.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遭受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条件:

(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实施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即应该做而且能够做却未做的情况。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4)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违法的分类。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可将违法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

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联系和区别是:

(1)相同点:是保护法律关系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是在出现违法的情况下,在国家和违法者之间建立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

(2)不同点:法律责任司法意义上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制裁专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法律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进行的惩罚。

5.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和独特的作用方式。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指引作用。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个别指引和规范性指引。个别指引的优势是比较具体、针对性强,缺点是不适用于关系复杂、人数较多的群体。规范性指引是建立社会秩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代表了一种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确定的指引,目的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而就有选择的指引来说,法律的目的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容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

②评价作用。作为一种规范,法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种重要的准则,通过法可以判断某个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包括违反什么法、违反到什么程度等)。任何社会规范(道德、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③教育作用。教育作用不同于上面所说的指引作用,也不是指法在促进文化教育领域方面的社会作用,它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有人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制裁,固然对其他一般人有教育作用(严格地说,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来说,是一种警戒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有重大示范作用。

④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二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销、否定或制裁的。

⑤强制作用。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所有社会的法律都有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广大人民自觉遵守为基础的,但强制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法的强制作用无论对法的社会作用或对法的其他规范作用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法律的权威性的直接表现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强制,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当然,强制仅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对违法犯罪者制裁的最终目的是教育,防范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发挥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从国家职能的角度看,法具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二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从法自身的职能来看,法具有调整的职能(即确认一定的社会关系并反映其发展变化的要求,通过法律规范确立社会关系的模式)和保护的功能(即保护法律所确立的社会关系模式的实现和运行,排除对法的破坏力量)。从法发挥社会作用的领域来看,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政治方面的作用、经济方面的作用、社会方面的作用和文化方面的作用。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②健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保障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

③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④维护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地位和利益,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技术和文化交流。

(3)法的局限性

法固然有十分重要而广泛的作用,但法绝不是万能的,它的作用范围和作用方式及效率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的调整范围具有局限性。法具有强制性这一方面是法的优越性,使法比其他社会规范在一些领域更为有效、更有力。另一方面,这也决定了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关系,有些领域不需要强制力量的干预,如友谊关系、恋爱关系等;有些领域不能够用强制的方式干预,如思想活动、内心信仰等,否则,法就会丧失其可靠性,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破坏社会秩序的工具。

其次,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它干预社会生活是以对社会生活的内在规律的认识为前提的。否则,不但无助于社会秩序稳定而且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因而立法者应当把这些领域让位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去调整。

最后,法具有很高的社会成本。只有在法所产生的社会收益高于法的社会成本的情况下,法才是有效率的。在其他社会规范客观上不能保证实现国家、社会所追求的收益目标,并且这种收益显著高于相应的法的社会成本时,法才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一般来说,法的社会成本主要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增加法方面的投入,必须与国力相适应,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6.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即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指法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问题。具体讲就是法适用在什么领域、什么时间和对谁有效的问题。

(1)法适用的空间效力

所谓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方生效。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领空。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

由于制定的机关和法的内容不同,其空间效力有所不同,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可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方面。

(2)法适用的时间效力

法适用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①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②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法律法规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比如当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一些特殊法律规定);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③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的行为。从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溯及既往的原则的规定,一般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具体表现在,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