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2.4.1 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实际享有民事权利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例如农民甲生产出稻谷万斤,甲对此稻谷享有所有权。甲与乙订立了买卖稻谷万斤的合同,甲与乙彼此享有债权。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将各种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便于掌握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的性质、内容与作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关联的,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民事义务有不同程度的关联,因而民事权利的分类也便于掌握民事义务的性质与内容,也有助于对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与类型的分析。民事权利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谓财产利益,通常是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可以用货币计算其价值,可以依法转让的利益。没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有精神利益或纪念意义的私人的照片、文稿、录音、亲友的遗物,也是财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把知识产权列入财产权范围,则不包括其人身权内容。
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通常继承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的。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还可分为各种不同的人格权与身份权。前者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后者如亲权等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①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面,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
②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
③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举例如下:
a.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行使承认权,使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发生效力。
b.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行使选择权,使选择之债变成简单之债。
c.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④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
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一方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才有权提出抗辩;当一方已经履行而请求他方履行时,他方就无权抗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在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该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保证之债的债权为从权利,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利。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相对称的名词,没有主权利,则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这个名词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说主权利能独立存在,仅指在权利有依存关系的情况下而言,因此不能笼统地说所有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就是主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①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②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的性质决定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例如企业的名称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一般财产权多属非专属权。但矿藏、水流的所有权归国家,为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取得的权利。例如附期限的权利、附条件的权利、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7)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等。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如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也有权提起诉讼。如果原权利未受到侵害或没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就不会发生救济权。
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侵权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要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与主张民事权利不同。例如民事权利主体向法院提起确认权利存在的诉讼,是主张民事权利,并不实现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例如所有人使用其所有物。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是出卖人行使债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后,出卖人实现了债权。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行为方法两种。例如占有或消费所有物、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子女接受父母付给的扶养费等,是以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所有人出卖或出租其所有物,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等,是以民事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非法干涉。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4.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
(1)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通过多种手段完成的。经常性的、大量的是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是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