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基层选举民主、基层协商民主、基层党内民主、基层党群关系等自身建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自身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队伍结构还不够合理、组织活动开展不足、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健全等,削弱了村党支部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些属于历史遗留的老问题,比如农村党员队伍问题、思想观念问题,而有些是城市化、市场化、全球化和经济新常态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比如外出务工党员的管理、新型农民组织的建设、村“两委”关系等。在调查中,也看到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采取的可行措施,针对党建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调查实际,应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我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执行力,充分发挥出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我国全部农村工作中的战斗壁垒作用。

(一)完善相关制度和体制,建设一支稳定的、热爱“三农”的农村党员队伍

扎根在农村的党员严重不足,而且结构还不合理,农村一线的党员多为文化素质不高、学习能力较弱、年龄较大的党员,因而必须建立一支年轻的、有技能的、热爱“三农”的、稳定的农村基层党员队伍。首先,党支部要把发展思想过硬、素质较高、年轻有为的党员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注重对优秀青年的培养,充实农村党员队伍。其次,国家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从财政上改善村“两委”干部的待遇,在体制内或提升素质上帮助村“两委”干部设计有前景的职业规划,从而留住能服务“三农”的农村党员队伍。再次,从制度上鼓励增加女性党员,统筹培养选拔女干部。最后,必须选拔群众放心、党员信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从制度上杜绝由上级指派或上级推荐候选人再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的做法,调查显示“先群众推选后党员投票”选举党支部书记在村级事务处理中效果最好。

(二)完善和创新党内学习活动,提高农村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执政能力

要彻底消除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贿选”等现象,增强党员的理想信念、政治意识和组织观念,使党员在脱贫攻坚战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支部必须按照“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内学习活动,即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应针对我国农村生产生活的特点及党员们的需要来设计“三会一课”的学习内容和方法。首先,必须从制度上规定一年内开展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上党课的次数和要求,严格考勤制度,制定相应约束措施。其次,要根据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发展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新要求设计学习内容,既要包括《党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惠农政策的政治思想学习内容,又要包括农业发展新技术、乡村治理方式方法等实用技术,以切实提高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执政能力。再次,要根据不同学习内容、各地农业生产特点、不同特质农民党员,设计不同的学习方式、学习时间和地点。最后,要使党员的学习不流于形式并取得成效,还必须由上级党组织来统筹安排。对于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政治学习活动,村党支部能自行按制度规定学习,乡镇党委给予监督就行;而有关党课和执政能力专业知识的学习就需要县一级党组织来统筹规划,设计学习内容、聘请学习辅导者,整个学习过程须由乡镇党委落实和管理。

(三)落实相关制度和创新活动方式,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

村党支部没有成为群众和党员在生活中遇到事首先想求助的对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增强党支部的实力、改变其工作作风、创新其工作方法。第一,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应纳入党支部工作议程。针对所有调查者询问“您认为村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时,在12个选项中,“集体经济缺乏或发展不足”排在第二位;在向党员和村支书询问“您认为党支部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在7个选项中其也是居第二位。如果有足够多的集体收入,解决群众和党员的问题就有了物质基础。第二,落实《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相关规定,推进党务公开,建立起党员与党支部及书记之间的沟通渠道和反馈制度,畅通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第三,规范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尤其要建立起针对外出务工经商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的制度,村党支部应与务工地的基层党组织联系,让外出务工党员参加当地党支部的活动,或建立外来务工流动党支部,或由支委成员定期与外出党员联系沟通。第四,党支部必须定期向群众宣传党的性质、宗旨和政策,向群众介绍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明确能为群众做哪些事以及群众怎么向党支部反映问题,如此群众就会做出更加理性的判断,这样既有利于了解群众心声也帮助了群众,必然会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第五,党支部必须从制度上规范群众通过村务公开、村民会议、民主生活会、举报电话、向上级反映和网络监督等渠道监督党员和干部的权利,保持监督渠道的畅通。

(四)用法律规范行为,构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涉及乡村治理中党政关系、行政与自治关系,如果这两个基层组织不能形成合力,必然会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必须在法律上理顺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在制度上规范各自行为,在实践中创新合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应在农村全部工作中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利益,但村党支部不能代替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由其做出的决定,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都应遵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职责进行乡村治理,在实践中还需要制定相应制度,更为具体地界定二者在村级事务中的权利和责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今天,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村“两委”都必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正如十九大报告所说:“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因此,村“两委”成员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共同的理想去创新合作新方式,打赢农村最后的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