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大历史视野下的宪法之三种理想类型
一、大历史视野
在明确了探寻理想宪法这一主题之后,我们所面临的进一步问题是,到底什么样的宪法才是理想的法?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探寻理想宪法?理想宪法作为对实存宪法的一种超越,首先源自对实存宪法的不满与批判。只有对实存宪法展开沉思,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实存宪法,洞察它的缺憾与不足。需注意的是,仅仅洞察了实存宪法的缺憾和不足还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历史经验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照,我们仍然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在从古典宪法走向现代宪法的进程中,我们似乎已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古典宪法是心灵团结的宪法,团结完全压倒了自由,所以本该和乐融融的古典宪法,发展到最后却成为从身体到心灵的彻头彻尾的压制。压制人性的古典宪法,最终激起了人所固有的理性的反抗。随着理性的启蒙和个体意识的觉醒,人们至少从心灵上摆脱了自然共同体的枷锁,于是宗教成为个体之事,伦理再也难以囚禁人心。从此之后,个体获得了自由,个体意义上的人成为世界的中心,乃至万事万物的唯一尺度。现代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如何在人群中保存个体独立而自由地存在并避免个体之间的自相残杀;于是,人们就想到了联合,但联合起来的现代人并不是要重归古典共同体的怀抱,而是要以联合的形式保存并增益个体的自由,这样联合就成为实现自由的一种手段,而自由则隐藏在联合背后成为联合的真正目的。现代宪法作为个体联合的总括性契约,它以个体为逻辑起点,并以实现个体的自由为最高宗旨,这样的宪法虽安顿了人的理性,却无法安顿人的情感,它不仅没有包容诸如义务、责任、荣誉、廉耻等心灵要素,而且还在道德上持中立立场,对人的理性冷漠、道德虚无听之任之,对人与人之间的分化、固化、排斥则无任何抵御能力。
面对现代宪法的新的矛盾和裂痕,有人主张宪法应回归心灵,“新儒学”以及“儒学宪政”就有这样一种旨趣。但是,历史大势蒸蒸向前,过去是永远返回不了的故乡。从古典宪法中破茧而出的现代宪法,无法重新返回那个已破了的“茧”。我们永远不要指望,通过恢复消逝的宪法形式,抑或将古老宪法的元素直接贴到现代宪法身上来挽救现代宪法。
我们应秉持这样一种态度:历史是勾连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无缝连接之网”,时间则是真理和理想的检验装置,过去不仅呈现了到达现在的路径,而且它还和现在一道为未来描写了蓝图。我们审视宪法的历史,既不是为了以古非今,也不是为了以今非古,而是要从过去的经验中汲取智慧,让过往的教训观照现代宪法新的变革。正如布洛克所言:“若对活着的人一无所知,那么,我们用以描绘古代观念和已消亡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名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如果以一种审慎的、批判的态度来取代本能的印象,以此来考察历史,那么其价值将成倍地增长。”因而,我们要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让死去的过去重新焕发生气;我们要在过去与现在相互勾连的连续图谱中,洞察宪法亘古不变的内核,查找现代宪法真正的“病根”,探寻通往未来理想宪法的道路。
只有将过去与现在勾连起来,我们才能古今观照地看问题;只有古今观照地看问题,我们才能真正地理解过去与现在;只有真正地理解过去与现在,我们才有资格客观地评判过去与现在;只有在对过去与现在作出客观的评判之后,我们在迈向未来的道路上才不至于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古今观照对比,恒重理解和评判。评判是对过去和现在的一种反思,是探寻未来的必经之途,评判始终是构建在理解的基石之上的,没有真理解就没有好评判;而理解绝不是以己代人,而是建立在双向沟通之上的感同身受、换位思考。我们应该放下我即正确的天使般的架子,静下心来倾听来自古人的声音,客观地对古代人的生活世界加以描述,认真对待来自古人的智慧。
二、理想类型
我们不得不借助韦伯所称道的理想类型的研究工具,来对古往今来的宪法现象加以客观描述和评判。所谓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系韦伯为克服历史学派过度个体化和特殊化的方法论缺陷,而提出的一种研究社会和解释现实的概念工具,旨在获得关于研究对象的规律性认识和因果关系揭示。在韦伯看来,惯常使用的实证分析抑或历史分析的方法常常面临两种困境:不是由于概念过于宽泛,使其丢掉现象的某些具体特征,就是由于概念过于狭窄,无法包容相关的现象,而他所致力建设的“理想类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落入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详言之,“理想类型”具有如下特点:
(1)抽象性。理想类型作为一种理念上所构造的概念工具虽与现实实存相关联,却无法直接等同于现实实存;理想类型只不过是对现实实存的一种高度概括和抽象,这种概括和抽象要与现实实存本身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能穷尽现实实存的全部特征。基于此,韦伯并不否认在现实中存在的那些与理想类型不相符合的情形,并将这些情形称作是对理想类型的一种偏离。
(2)典型性。理想类型作为分析现实的概念工具,是在对诸多经验进行观察整理后,而获得的那种具有共性或规律性的东西,因而,理想类型也就具有了典型性。从某种意义上讲,理想类型之所以是“理想”的,即在于“它代表的某种或某类现象是接近于典型的,是一种理想化的典型”。
“理想类型”虽是对历史与现实的一种片面性的抽象和概括,但这却是一种“片面的深刻”,对分析、理解历史与现实,揭示未来的道路,有着无可替代的方法论意义。一方面,理想类型是比较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它为历史的和社会的比较研究提供了根据。通过对历史与现实进行抽象和概括,揭示出历史和现实中最为典型的特征,从而为经验事实之间的比较提供了可能;理想类型虽仅具有典型意义,但通过分析那些最有代表性的典型情形,无疑有助于我们对那些偏离典型样态的现实实存达至真正的理解;不仅如此,理想类型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整全性的分析框架,依凭这个整全性的分析框架,我们不仅能揭示古往今来、纷繁复杂的现象之间的统一性和差异性,而且还能从因果关系上对它们进行理解和说明。
另一方面,理想类型是用以评价现实实存的一把“尺子”,为揭示应然提供了契机。比方说,在经济学中我们常常提到“完全竞争市场”,但是“完全竞争市场”仅具有分析意义,在现实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存在的,但就是这种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分析工具,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应然的框架,进而揭示出实存的不足和改进的应然方案。韦伯对理想类型的方法论价值所作的如下评述是相当公允的,他说:
参照一种理想类型,我们可以使这种关系的特征实际地变成清晰的和可理解的。对于启发的和说明的目的来说,这一程序可能是必不可少的。理想类型的概念将有助于提高我们在研究中推断原因的能力:它不是“假设”,但它为“假设”的构造提供指导;它不是对现实的描述,但它旨在为这种描述提供明确的表达手段。
三、宪法的三种理想类型
本书关于古典、现代和未来的三种宪法类型的划分,虽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历史逻辑,但它更多的是一种类型化的作业,只不过这种类型化的作业要以历史的进程为主轴。一方面,本书关于宪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界分是典型的,能大致代表宪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并能揭示出过去、现在、未来宪法的最为基本的特征;另一方面,本书关于宪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界分是抽象的,虽源于历史和现实却不能直接等同于历史和现实。具体而言,古典宪法虽然就总体而言是隶属于心灵的,但似乎也不乏有某种契约的元素;现代契约宪法虽然就总体而言彰显了人的理性,但亦不乏有某种程度的心灵回归。因而,我们根本无法在历史或现存中找到纯粹的心灵宪法抑或契约宪法,也无法将某个实存的宪法个案直接归入某种具体的宪法类型之中。
本书关于宪法的三种理想类型的分类,大致遵循以下三条分类标准:
一是人的联结纽带标准。宪法是人的凝聚及联合的有效载体,而人与人之间的凝聚和联合无非有三条纽带,即以情感为基础的心灵纽带(以宗教和伦理为代表),以理性为基础的契约纽带,以及融合情感和理性并以正义为基础的心灵契约纽带(也即正义纽带)。古代人的共同体世界大体以内在心灵为联结纽带,对应的是心灵宪法;现代人的契约联合的世界则是大体以外在的“契约”为联结纽带,对应的是契约宪法;未来的理想世界应是以正义为基础的共在体,正义的法律就是未来理想社会的联结之核,因而,未来理想社会的宪法应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共在关系之正义为基石的宪法,也即建立在理性意志和道德情感双向可接受基础之上的心灵契约宪法。
二是价值取向标准。不同的宪法类型对应不同的价值取向,心灵宪法以团结为基本价值取向,故亦可将其称为团结宪法;契约宪法以自由为基本价值取向,故亦可将其称为自由宪法,心灵契约宪法则以社会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故亦可将其称为正义宪法。
三是时间性标准。若以历史的进展和人类的进程为时间性主轴,心灵宪法总体而言对应的是古代,可称之为古典心灵宪法;契约宪法主要对应的是现代,可称之为现代契约宪法;而心灵契约宪法则代表着未来宪法的发展方向,可称之为面向未来的心灵契约宪法。
接下来,对古典心灵宪法、现代契约宪法以及面向未来的心灵契约宪法(亦称正义宪法)之间的界限作一点简单的说明。
首先,是古典心灵宪法。古典心灵宪法是古代人的宪法,它与古代人的共同体的世界基本相契合,是日渐式微的一种宪法类型。在古代人的世界里,自然共同体是世界的逻辑起点,人总是隶属于自然共同体,世界则是心灵的凝合物,是借助宗教或伦理等心灵纽带同化凝合而成的。古典世界的上述特征孕育出了古典心灵宪法,而古典心灵宪法的最根本特征也就在于它的心灵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古典心灵宪法并非以显而易见的形式呈现出来,而总是隐藏在历史和传统之中,并与宗教和伦理融为一体,最终扎根于人们的心灵深处;二是古典心灵宪法的效力并不一定来源于每个人形式上的同意,而是基于神圣和久远的心灵上的认同;三是古典心灵宪法的最高宗旨不在自由而在团结,即是那种“合一而同”的心灵凝合式的团结,相较于团结,个体自由被降低到最低的层次,从而形成一种从身体到心灵的压制性秩序。
其次,是现代契约宪法。契约宪法是当下实存并急剧变革的宪法类型,它起源于西方宗教革命、启蒙运动,成熟于19世纪末的美法革命,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至今天出现了尚未完成的持续性变革。契约宪法是现代人的宪法,它与现代人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风格相适,并与契约联合的世界结构基本相契。在现代人的世界里,人首先被预设成先在、独立、自利的个体,并且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始终是自由的;而世界则被设想成个体凭借“契约”自由联合而成的联合体。现代世界的上述特征孕育出了现代契约宪法,而现代契约宪法最为根本的特征就是它的契约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现代契约宪法是人的理性作品,它如同契约,常常以文字而书就;二是现代契约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在于人民的同意,它犹如人民缔结的总括性契约,将每个人都容纳进来;三是现代宪法的逻辑完全是契约式的,它以个体为逻辑起点,以保存并实现个体自由为最高宗旨;而相对于自由,联合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联合的目的即在于实现更好、更大的自由。
第三,是面向未来的心灵契约宪法也即正义宪法。正义宪法是指面向未来的理想宪法,它建立在对古典心灵宪法和现代契约宪法所进行的批判、反思、借鉴及融合的基础之上,是对危机重重的现代契约宪法的一种变革。正义宪法与人的本质、实存和理想相契,并反映了人之应然的共在关系。在共在关系中,每个人不仅是独立的主体,而且还是共在体的平等的成员;每个人不仅是自由的,而且还应对他人和社会负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在共在关系中,情感抑或是理性都不是唯一的行事法则,在那里理性包容了情感并受到情感的约束,情感亦包容了理性并受到理性的限制,情感和理性在相互交融中达成平衡。人之应然的共在关系孕育出理想宪法也即正义宪法,正义宪法的根本特征即在于它的正义性,而正义性又反映在心灵契约之中。具体而言,正义宪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正义宪法既包括看得见的宪法,即宪法的成文的形式,也包括看不见的宪法,即那些扎根在心灵深处的,得到人们广泛认同的,具有根本性效力的传统、习惯、惯例等;二是正义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心灵契约,也就是说,正义宪法之所以是正义的,不仅因为它得到了人民的理性同意,而且还因为它得到了人民的心灵认同,经受了理性和情感的双重检验;三是正义宪法并非以自由抑或团结为最高目标,它的最高宗旨即在于实现那种能反映人的共在关系并受理性和情感双重检验的正义。
古典心灵宪法、现代契约宪法、正义宪法对照表
从古今宪法的两种模型入手探讨应然之义的宪法虽稍显冗长,但如此作业亦颇具好处:一是有助于形成整全意义上的宪法观及宪法理论。整全意义上的宪法不仅包括宪法文本,而且还包括古往今来的宪法观念、宪法命题和宪法现象。古代社会虽无直接冠以“宪法”名号的文本,但却不乏有宪法观念、宪法命题和宪法现象。因此,要想整全性地探讨宪法,千万不能将人类漫长的古代社会忘得一干二净;二是有助于发现应然之义的宪法。应然与实然相对应而存在,它指向未来、折射理想,但是它也离不开实然,离不开人类社会实际存在的过去与现在——过去预设了到达现在的路径,而现在则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只有将过去、现在、未来勾连起来,将历史理解为实验室,将时间看成是进行验证和淘汰的装置,通过审慎观察、权衡比较,才能洞见宪法继续前进的共识与歧见、道路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