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津世界史:牛津古罗马史
- (英)约翰·博德曼等
- 3624字
- 2024-11-01 20:51:32
早期罗马
罗马城是由一些村庄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结果是佛鲁姆(Forum)不再用作墓地,成为新城市的户外公共空间。有趣的是,埃特鲁里亚人的大城市维伊,这个罗马多年来的主要敌手,当初也是由分散的村庄所占据的高地所构成。与维伊一比较,还有另一方面颇为有趣,即罗马与维伊并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比较大”,就规模而言,它们比台伯河下游流域的其他任何共同体都要大得多。
罗马无疑是值得占有的猎物。罗马的传统一贯认为,这座城市当初由国王统治,初代国王罗慕路斯建立此城,罗马城的名称就来自罗慕路斯。罗慕路斯的最后三位继承者中的两人,即塔克文·普利斯库斯(Tarquinius Priscus)与“高傲者”塔克文(Tarquinius Superbus)是埃特鲁里亚的冒险家。他们的到来与对罗马统治权的攫取凸显出古风时代中意大利社会作为整体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对外来渗透的开放态度。与古风时代的希腊一样,一个城邦(polis)的僭主及贵族同另一城邦的僭主及贵族互相通婚,因此在古风时代的意大利,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民权”概念将一个人与他出生的共同体联系在一起。而且,对外来渗透的开放态度似乎适用于所有社会阶层。就在罗马君主制被推翻后没几年,萨宾贵族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Appius Claudius)及其追随者被接纳成为罗马共同体的成员。克劳狄乌斯获得了与昔日社会地位相称的社会等级,他的追随者们亦各安其位,获得了相应等级。从公元前4世纪起,我们对罗马与其他拉丁共同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能够进行可靠的推断,我们发现这种关系的一个本质要素是共同体之间的迁徙自由。这是拉丁人部落共同体时期遗留下来的,还是公元前6—公元前5世纪外交历史的产物?答案并不特别重要。重要的是,在古风时代的中部意大利社会,这一要素似乎得到了认可。
谈及适合阿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追随者的社会等级,我一直没有提到早期罗马史的一个关键问题。罗马传统一致宣称,王政时期业已存在一个被称为“氏族贵族”(patricians)的家族群体,他们在共和国早年成功攫取了对世俗职位与圣职的垄断权,而且几乎完全控制了共同体的经济资源。在我们的史料中,那些非氏族贵族者被称为“平民”(plebeians)。这就是当时人们所知的制度,但很可能早期罗马共同体中还包括既非氏族贵族又非平民的社会群体。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出现了发展极为迅速的平民运动,它产生了平行于氏族贵族并替代氏族贵族国家的组织,这一过程被学者们称为“等级斗争”(struggle of the orders)。平民组织着手打破罗马城邦内氏族贵族对世俗职位与圣职的垄断,并削弱经济领域内富人对穷人的剥削程度。平民运动在实现其首要目标上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公元前2世纪时加图就能做出这样的断言:如果任何罗马公民想要获取国家最高官职,那么,他的奋斗道路上并不存在形式上的障碍。我们将很快看到平民们的经济追求是如何实现的。
我已经使用了“罗马公民”这一术语,罗马公民权这个统一的概念正是上述过程的结果。到了最后,一个居住在罗马的人要么是自由的罗马公民,要么是奴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通过上述事实可以推知罗马社会对平民运动的开放态度。而且据我们所知,这是罗马独有的特征。尽管其他拉丁共同体大概也是这样,但埃特鲁里亚诸共同体却可能并非如此,它们如同某些希腊共同体,呈现出从奴隶到自由民之间的各种社会地位形态。
然而罗马还有其他更多的特征。让希腊观察者感到惊讶的是,奴隶被罗马公民解放后即成为罗马公民。还有如我们将会看到的,到了后来,罗马公民权不只简单地在诸拉丁共同体的成员中有效,在整个意大利各民族中也一样有效。此时,罗马已是中部意大利的主导性强国,我们同样应认为这与罗马社会对来自弱小民族渗透的开放态度有关。
前面已经概略谈及了早期罗马的世俗职位与圣职,以及平行于罗马国家组织的平民组织的建立。也许在王政时期,国王已习惯于向一个顾问团体咨询,该机构在共和国时代演变成元老院。公元前6世纪末,终身任职的国王被一年一任的两名执政官所取代。此外,我们的史料还表明,在共和国早期已出现专门的财政官员,即财务官(quaestors),以及各种各样的军事官员。或许史料中没有准确信息,但假定王政时代存在一套职责有所区分的行政管理架构是完全合理的。随着共和国的到来,官职的任命方法想必由任命改为选举。同样,在王政时代业已存在两种不同方式的罗马民众组织——公民大会,分别为按照胞族集团组织起来的“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和按照军队单位组织起来的“百人队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平民组织的成长促成了平民官职的设立——其中最重要者为保民官——并且还促成了另一公民大会的产生,即民众按照部族(tribus)——即按居住区域——组织起来的“平民会议”(Concilium Plebis),或称“特里布大会”(Comitia Tributa)。
随着平民们在政治、宗教上与氏族贵族享有平等权利的目标得以实现,平民组织也被原样移植,成为罗马的国家组织。保民官成了实际上的罗马政府官职,平民会议则成为国家公民大会之一,名曰“特里布大会”。随着公民大会的创立,平民组织还保留了现存罗马公民大会最令人惊异的特征,即“按团体投票”。没有哪个罗马公民大会能够做到以到场投票者的简单多数来做决定。不管每个团体被如何界定,都要以这种方式做出决定,多数团体的决定即为公民大会的决定。
以百人队大会为例,其职能包括选举执政官,各团体以便于体现富人优势的方式加以组建。无论其形式在共和国中期(公元前4—公元前3世纪)如何发展,百人队大会都包括一些由足以充任骑兵的富人构成的团体,然后是一些由财产资格略低者构成的团体,其他依此类推。基本上可以这样说,越是富裕的团体,成员就越少,结果就是富人在公民大会中的影响力与其人数不成比例。当然,在王政时期及共和国早期,这种制度没有这么复杂,但基本原则似乎并无二致。该原则自然要到很久以后才被有意识地制定出来,于是,那些交纳更多赋税并承担更多保卫共同体职责的富人,在制定政策时享有更多发言权。不过,还必须说一点,富人只有团结一致时才能左右投票结果,但这种情况似乎很少发生。依照团体的构成方式,富人在大会中并不能获取优势。平民大会的性质与目的显然在此种情况下得以体现。
就像不同罗马公民大会一样,王政时期的罗马有一套职责相对有所区分的行政管理架构,它同样是从最早的时期就开始持续演进的。罗马人表现出非常显著的意愿,试图设立新职位以接管执政官的专门职能;如此这般,大法官(praetors)后来接管了政府的司法职能,监察官(censors)则接管了如下职能:大约每隔五年编列出公民名册以及适于征税的财产数目,并更新罗马人民的祈祷文以期获取诸神的恩宠。实际上,在整个共和国时代,除了最后几年的无政府时期,监察是一种程序,人们作为战士、纳税人和投票者借此获得共同体中的身份。
罗马共同体并非简单地由属于其中的公民、妇孺和奴隶构成,还包括诸神。而且罗马的宗教架构与历史形态在诸多方面的表现,显然证明它们实乃世俗架构及发展的镜像。
首先,早期共和国相对复杂的政府架构同样拥有丰富多样的圣职(系统)。一开始有两个主要的大祭司(pontifices)团体,其首领为大祭司长(pontifex maximus),大祭司长一般还掌管着维斯塔贞女(Vestal Virgins);此外还有占卜官(augures)。大祭司大体负责管理献给诸神的牺牲;维斯塔贞女负责管理共同体的圣灶;占卜官则负责探知神意,比如通过查看飞鸟(进行占卜)。就如同国家设立新的世俗官职以满足新的需求一样,宗教领域也不时出现新的祭司职位。并且,共和国的祭司职务往往由担任世俗官职者兼任,不同之处在于,祭司为终身职位,而执政官一届任期只有一年。因为在罗马,宗教与政治并非两个割裂的世界,而是同一世界中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但千万不要因为众神的世界卷入了政治纠纷的世界,就据此推测罗马宗教“有问题”。
其次,伴随着罗马国家组织并行发展的平民组织同样也创立了自身的祭仪体制,该祭仪的中心在阿芬丁山(Aventine Hill)上,位于罗马的初始边界以外,祭仪所崇拜的神灵有克瑞斯(Ceres,财神)、利贝尔(Liber)和利贝拉(Libera,利贝尔与利贝拉皆为丰产之神)。
最后,我们在(上述)设立新祭司职位与平民宗教架构过程中观察到的宗教领域对创新的接纳态度,在更广阔的环境下发挥着作用。共和国宗教史中最显著的特征大概是新神祇的持续输入,来源有埃特鲁里亚(Etruria)、意大利其他地方或者海外。这并不表示罗马人对现有神灵不甚满意,实际上情况恰恰相反。正如公民乃罗马军事实力之源,因此在其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罗马一直力图增加公民数量。同样,因为众神帮助罗马赢得战役,所以人们崇拜的神也是多多益善。
除建立了军事上成功的贵族—平民国家之外,我们还需要谈谈“等级斗争”的另一结果。社会下层者的诉求之一便是经过编纂与记录的罗马民法条款,这样一来,对法律的解释便不必依赖贵族官员的任意发挥。这便有了众所周知的“十二铜表法”(Twelve Tables),传统上认为该律法制定于公元前450年左右,其条款在西塞罗时代依然是构成罗马民法的基础。正是通过这一时期以及之后作家们的引用,我们才能够对其原本内容有清晰的了解。十二铜表法所揭示的社会尚是一个小农共同体社会,但共同体中亲属族群的重要性已日渐衰微,而且共同体中已经存在大量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