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 [5] 和必然性

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则》(1716)一书中,我已经说明,必须探究外在可感觉对象的自然科学,一定有一些先验的原则,该书还说,有可能并有必要把这些原则整理成一个体系,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自然科学”,并作为自然科学的经验,叫做物理学的一个开端;这种物理学被应用到经验里的具体对象中。可是,后一种科学,如果它小心地做到它的概括不出现谬误的话,便可以接受许多命题作为经验中已得到证明的普遍命题,虽然“普遍”一词如按其狭义去理解,这些命题必须由形而上学的科学从先验原则中引申出来。所以,牛顿接受了为经验所证实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平衡原理,而且把这个原理推演成一条关于整个物质世界的普遍法则。化学家走得更远,他们把他们关于物质分子的化合和分解的最普遍的法则,完全建立在实验上。可是,他们深信那些法则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以致他们不去担心建立在实验上的这些命题会被发现有任何谬误,而这些实验又受这些命题所引导。

可是,道德法则却与自然法则不同。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它们能够合乎理性地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事实上,对于我们自己和我们行动的概念和判断,如果它们的内容仅仅是那些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学得到的东西,那就没有道德的含义了;如果说,有人错误地想通过经验所得出的任何东西来制定道德原则的话,他就已经陷入最糟糕,最致命的错误的危险之中了。

如果道德哲学仅仅是一种有关快乐的理论,那么,要为它寻求先验原则的基础就纯属荒谬了。因为,无论用什么花言巧语都可以有理地宣称,理性(甚至说它优先于经验)能够通过使我们可以延长生活中真实快乐的享乐手段去理解它,那么,这个先验的学科的一切教导,如果不是同义词的反复,就是毫无根据的假定。因为只有经验才能告诉我们,什么东西会给我们带来快乐。由于自然冲动导向食物、性本能、休息或活动的意念,以及一些较高的愿望,如荣誉、知识的获得等等(它们都是随着我们的自然能力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这些自然冲动仅是一种能力,表明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那些快乐的能力。此外,获得的知识,对每一个人来说仅能通过他自己的办法去获得,这就是说,他能够学到一些手段,并且他一定要通过这种手段去寻求那些快乐。就此而论,一切似是而非的先验的合理化,归根到底无非是通过归纳法,把经验中的事实加以概括而已。由此而得到的一般性仍然是非常有限的,以致对每个人必须允许有数不清的例外,为的是,他可以按照他特殊的爱好和获得快乐的能力,去选择他的生活方式。最后,个人确实必须变得精明伶俐,而以他本人或邻居的遭难为代价。

道德原则却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它们给每个人颁下命令,而不考虑他特殊的爱好,仅仅因为他是自由的并且有实践的理性。道德法则的训令,并不是以某人自身的观察中或从我们动物本性的观察中得来,也不是来自这个世界什么事情会发生或者人们如何行动这类经历的概念。 [6] 但是,理性命令我们应当如何行动,尽管找不到这类行动的榜样,而且,理性也绝不考虑这样行动可能给我们得到什么好处,这种好处事实上只有经验才能真正告诉我们。因为,虽然理性允许我们可以用任何可能的办法,去追求对我们有利的东西,而且,根据经验证明,理性一般说来,甚至可以允许服从它的命令的人比违反它的命令的人得到较大的好处,特别是那些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更是如此。可是尽管这样,作为命令的理性戒律,其权威并不依赖于这样的考虑。当理性在实践判断上,事先要调整某种不公平的对比使之均衡时,便根据纯粹实践理性的先验原则的正当力量,为了保证这种判断的决定,理性只是把这些考虑作为劝戒来使用,并作为一种抵抗力去防止相反因素的诱惑。

形而上学论证,任何先验的知识体系都包含着一些纯粹的概念。因此,实践哲学——不是把性格,而是把具有意志的自由作为它的对象——必须事先假定并需要道德形而上学。它甚至要求具有这样的形而上学作为一种义务,确实,每一个人在他的心中都具有这种形而上学,只是一般说来,他对此是模糊不自觉的。因为如果没有先验的原则,一个人怎么能够相信在他自身中有一种普遍法则的源泉?正如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中必须有一些原则,规定如何把自然的普遍的最高原则运用到经验中的对象上,所以,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亦必定有这类原则。我们将不得不经常客观地去讨论,某人的只有从经验中才能认识的特殊性格,为的是表明在这个性格中,那些东西是普遍道德原则影响的结果。可是,在具体运用这些原则的过程中,采取这种对待这些原则的方式,决不至于损害它们合理的纯洁性,或者对它们先验的根源产生怀疑。这等于说,道德形而上学不能像关于人的经验科学那样,建立在人类学之上,但却可以应用到人类学中去。

与道德形而上学对立的部分,又属实践哲学的另一个分支,应该是道德人类学,作为研究人类道德性质的经验科学。这门科学只应该包括主观的条件。这些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加上运用宣传、扩大影响以及加强道德原则(例如通过对青年的教育以及对人民的教导)的手段和利用所有其他建立在经验之上的并与主观条件不可分离的学说与戒律,对那些存在于人性中的普遍道德法则的实现,起到阻碍或促进的作用。然而这些主观条件既不能摆在理性原则的形而上学研究之前,也不要和这种研究相混淆。因为这样做十分危险,可能得出虚假的法则,至少也是一些有很大伸缩性的道德法则;而这样做还将会提出一个不可能达到的、不为人所喜爱的法则,那是由于这个法则尚未为人所理解,尚未表现出它的纯洁性(这个法则的力量正包含在它的纯洁性中)。或者相反,伪造的和混合的动机也许会被用来替代那种本身合乎义务和良好的东西。上述动机,无论对判断的指导,或者在义务的实践中,对心灵的约束都不能提供可靠的道德原则。所以只有通过纯粹理性,义务才能够得到必要的规定。

高一级的哲学上的划分(其划分的根据就如上面所述)是理论哲学实践哲学。实践哲学正是广义的道德哲学(对此,我已在别的地方加以说明了)。 [7] 根据自然法则,一切可以实践的并且有可能做到的都是技艺活动的专门学科,它的戒律和规则完全依赖自然的理论。只有那些依据自由法则可以实现的行为,才能具有独立于理论之外的原则,因为任何超越自然所决定的东西,都不存在理论。因此,哲学不能在实践的这一分支中,包含一种技艺性的理论,而只能有一种道德实践的学说。但是,如果与自由法则一致行动却与自然相反的意志的机敏,也可以称之为是一种技艺,那就必定表明有一种技艺,可以使一个自由的体系像自然的体系一样成为可以实现的体系。如果我们能够利用这种技艺完整地认识理性对我们规定的是什么,并把这个意念加以实践,那么,这种技艺将会事实上成为神的技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