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司+农户”的五种类型
1989年11月
公司制经济组织是当代经济管理的重大创造,也是现代经营的最好模式。公司制经济组织不仅在工业领域得到了推广和普及,而且也在世界各国的农业领域内得到了广泛应用。一些国家在发展“一村一品”、促进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大多都建立了“公司+农户”的专业合作组织,实现了种、养、加或产、供、销的一条龙,把市场经济体制引进了农村,推进了分工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推广了科学技术,拓展了产品市场,加强了民主管理,致富了广大农民。
近几年,就曾先后在日本、美国、加拿大和奥地利等国家考察了一些公司制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过程。例如,奥地利咪丽米牛奶专业合作社,它是在以奶牛养殖为支柱产业的农村建立起来的,拥有社员5000户。该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公司化经营,社员均拥有公司股份,是当然的公司股东。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监督和指导公司的管理和运营。公司除了负责向农民供应饲料、购置机械、提供运输和在国内外设立产品销售店铺外,还组织奶品的系列加工及兼营肉、蛋、酒类及果汁的生产等。他们富起来之后,又发展起旅游和酒店,使盈利的领域进一步拓宽。这样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就像集团公司一样,不仅为股民提供了服务,开拓了市场,而且为农民创造了更多财富。
又如,日本北海道的一家农业协同组合包括600多户人家。在20世纪60年代,这些农户只会种马铃薯,收入都很低。待其农业协同组合建立后,便搞起一个土豆淀粉加工厂。刚一起步就使农民尝到了甜头,见到了效益以后,他们又办起一个以淀粉为原料的葡萄糖厂,使马铃薯进一步增值,农民进一步增收。这个农业协同组合,按照公司制进行经营和管理,不仅把产业扩大到机械修配、生物工程、产品加工,而且还把销售网点建到了大阪和东京。后来,他们还建立了生物工程研究所,用水培技术生产的网纹瓜、西红柿可以一年四季向市场供应。由于这个农业合作组织走向了公司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产业之路,他们虽然所处地理位置十分偏僻,气候条件比较恶劣,但仍然促进了农民致富。我们在当地看到的农户,都有舒适的庭院,宽敞的住宅,自家的农机、大卡车、农用轿车和丰厚的银行存款等。
为了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很有必要参考国内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建设,积极倡导农村的公司化经营道路。根据中国农村实际情况,农村的公司化经营可沿用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维持土地经营权不变的双层经营的模式,建立专业性合作组织(见图1)。
图1 专业公司模式的“公司+农户”示意
注:虚线内为个体经营层。
这种模式适合于已经有了支柱产业的村和镇。支柱产业的发展,专业户的大量涌现,各专业户共同从事某项农牧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而农户本身又因人手不足,出现了销售产品与供应原材料的困难,有时虽然有中间商直接登门购买产品或上门供应原材料,但往往是低买高卖,给农户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克服专业户卖产品和买原料的困难并抵制奸商的盘剥和欺诈,同一地区、同一村镇的农户共同组织起属于自己的专业性合作组织,建立起专业性服务公司,开展专业户产品的营销、加工,并由公司组织对专业户的各项服务。这样的专业性服务公司,可以是一个地区有一个,也可以是一个地区有几个,这要看当地的支柱产业种类,如果既有养牛的,又有种菜的,还有种水果的,也可以分别组织牛奶公司、蔬菜公司、水果公司等。公司的启动资金可由农民集资入股,更需要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第二种类型:可以把土地、公共资产全部股权化,建立综合性服务公司(见图2)。
图2 综合性“公司+农户”示意
注:虚线内为个体经营层。
这种模式,适合于尚没有支柱产业,或有集体经济而经营效益不佳的情况,为改变单一种植业经济效益不高和集体经济缺乏生机的现状,大家组织起来,在银行信贷支持下,通过公司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资产变资本、农民变股东”,并以公司体制,把农民发动起来,发展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致富。
无论是第一种类型,还是第二种类型,都需要做到“以人为本”,在农民入股公司时一定要根据自愿原则,进出自由。农民入股公司的资产(包括土地)或应占有的集体资产股份,都要做认真评估、合理界定,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司的管理一定要民主,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资产的处置非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随意转让。集体的资金,不得随意挪用。公司实行董事会管理,总经理负责,让农民参加监管,企业的红利按股分红。
第三种类型:现代化企业介入农业生产组成的生产、加工、供销和技术服务体系。
这种服务体系,在经济发展中国家十分需要,特别对那些贫困地区,在农民缺乏经营能力和市场信息的情况下,能够有大型企业介入农业生产,组成生产加工和供销技术服务体系,这对于落后地区改变贫穷的面貌是十分必要的。
一个地域可以有一个现代化企业介入进行综合服务和多种产业的开发,也可以有两个以上的企业介入,各自根据专业特长进行不同产业的开发和服务。例如,养殖性企业,在它走进农村后,可通过提供优良品种、饲料配方、防疫措施和收购产品,做到使农民有利可图,而且公司本身也得到了较好收益。
第四种类型:集体农庄型的合作经济形式。
这种形式在苏联、东欧、以色列居多。我国过去的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与此有相似之处。这种合作形式,不存在农民个体经营的细胞,一切生产资料均划归集体所有,作为生产集体可以进行公司制经营和管理,由固定数量农户产生董事,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农庄的公司可开展多种经营,开办工厂、酒店和多种服务性经营,其利润按股分红。
第五种类型:生产、经营的完全社会化。
产、供、销,以及技术服务、防疫服务、土壤分析服务,等等,均有专营公司,农业生产单位同供销及其他服务部门都有密切的联系,互惠互利,互相依存,随叫随到。这种完全社会化的经济服务体系,多出现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它们交通、通信都十分发达,所以生产部门仅靠电话就可以解决原料的供应和产品销售,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诸多问题。我们在加拿大看到一个四人办的万头猪场,还有三兄弟办的一个3万只鸡和450头奶牛的养殖场。他们除了依靠机械化操作之外,其他服务包括产品销售等,都是靠社会化的服务体系实现的。
为了使“公司+农户”的经营形式能在农村得以落实,还需要大力发展农村支柱产业,建立农产品加工工厂,放宽农村公司的注册条件,加大对这种公司的科技支持力度和金融扶植贷款,尤其要从税收方面给予必要的减免。另外,考虑到公司化道路的人才需要,还需由政府出面,专门为农村进行公司化经营,组织和培训领军人物及各种管理人才,以此促进农村“公司+农户”经营形式的新突破,促进现代农业的大发展。
(原载广西出版社出版的《农村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