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认同问题研究:基于中国经验分析
- 王媛
- 2345字
- 2021-04-30 19:29:04
第二节 现代化进程中的文明冲突问题:如何面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来自文明的暴力冲突的同时,它客观上还遭遇着与工业文明进程的不相适应性。从今天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化来看,大部分都是从农耕文明社会传承延续下来的,反映了人们在传统社会形态中的人与文化之间的特殊性关系。在人类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剧烈变革中,口头传承与手工技艺的文化生产方式,伴随着时空距离的压缩、机器复制生产方式的社会化,以及由此引发的人们生存方式、观念的变革,被工业文明的创造成果遮盖了光芒,从而逐渐脱离传统的生活场域,失去了传统社会中的集体认同与社会化消费的公共基础。
这就从农耕文明与工业文明的差异和另一种文明冲突的意义上,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挑战和威胁。同时也促使我们思考,究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遭遇了现代化进程的存在性危机时,它还具有何种价值使得世界各国竞相竭力保护?如果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发展过程来看,各个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动因不尽相同,但是,这种整体性的行为选择间接表明了各个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性价值的肯定。
玻利维亚是最早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保护倡议的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玻利维亚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遭遇的文化利益问题非常典型。当时,玻利维亚的许多传统文化资源遭受了严重和被动的商业输出,许多资源的输出无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很多资源在加工为文化商品后甚至不被标明原属地,有的还被贴上了其他国家的文化标签,最后又以高昂的价格返销回国。这无论在经济利益还是文化利益上都触动了玻利维亚政府维护本国文化本源性的敏感神经。对此,芬兰民俗学者劳里·航柯(Lauri Olavi Honko)曾说道:“这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把保护民间文学的问题当作法律道德问题的原因。”
而早在玻利维亚政府关注此事之前,日本和韩国也较早地认识到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其中,日本对韩国发起的保护运动有一定影响。就日本而言,其早在“明治维新”时期就出于维护日本的天皇制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专门颁布了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古器旧物保存法》(1871年),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和《国宝保存法》(1929年)。“二战”后,日本国内经济一度通胀严重,加之赋税甚高,许多持有者出于生计大量变卖文物,造成许多珍贵文物流向海外;又加之1949年、1950年的几场大火对日本文化遗产的严重毁损,日本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保护法》,加强了对国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这部法律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日本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提出了“无形文化财(产)”的概念。对于有形和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提到:“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正确理解文化财为我国历史、文化等不可欠缺者,认识其为奠定未来文化向上发展的基础,并周密留意彻底致力并切适实行保存的宗旨。”由此申明了日本政府在确保本国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安全的同时,带有着强烈的维护日本国民对国家认同和民族凝聚力的诉求。
借鉴日本,韩国政府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也以“无形文化财”的范畴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但是韩国政府出台该法案也有着自身的多样性动因。主要的影响因素在于:自1910年至1945年韩国一直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长期的文化同化政策使得韩国传统文化受到严重打击;“二战”后,美国又长期驻军韩国,韩国传统文化又遭受了欧美文化的严重侵袭,情势更加危急。面对此种局面,唤醒民众对本国传统文化记忆和民族文化认同成为韩国政府的迫切需求和国家责任。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部分国家的极力推动与示范效应,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影响,世界人口跨地区、跨国家的广泛迁移,加速了人们对自身文化身份的追寻,对“我是谁”“我从哪里来”的反思成为20世纪90年代的显著特征之一。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不限于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人们;也不仅限于那些身在他国的群体或个人;对于发达国家的人们亦是如此。亨廷顿继《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后,出版的《我们是谁?》(也有译作《谁是美国人》)一书就提出了美国民族认同的消解问题,对美国民族精神的衰退深感忧虑。由此可见,在全球化加速了人口和信息的流动背景下,各个国家或民族普遍反映出对集体身份识别和认同的强烈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诸多国家竞相“申遗”,旨在通过本国文化被纳入人类或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彰显一国文化的所具有的世界性价值和一国文化独特性价值的世界影响力。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体系的框架中建立起来。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并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一定义本身传达着这样的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为载体,与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它是人们寻求文化身份认同的重要载体和纽带;与此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保护人们的历史记忆与文化身份认同,从而最终推动人类文化的延续、创新与发展。
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层面推动的“非遗”保护体系,并不是只在片面肯定文化的差异性和相对价值,而是有着推动不同文化主体的相同理解与认同的诉求,希望以此将暴力冲突化解在多样性的传统文化维系以及共同体价值的共享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