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法务中心后来运作如何,现在却是风头正盛,此时的林纾在众人看来,就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勤奋肯干,专业性强,既不像一些新人那样说话做事畏畏缩缩,又不像一些老员工一样爱打官腔满嘴套话。
连Z核电的纪高官郑书记都注意到她。
这一切的由头,是在Q核电。
前段时间,郑书记带一个专项组去S核电、Q核电开展集中采购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的精髓就是要找出问题,哪怕运作良好,也要发掘出潜在问题,别人的问题,就是他们的成果。
这次亦然,在两家单位,专项组面对面找采购、审计、财务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座谈,只让他们提问题。
这种座谈会,稍有经验的人,都不会直言不讳地指出问题:集中采购可是Z核电总部一把手,在Z系统甚至国资委支持下,大力推行的,又是Z核电采购部全权负责具体开展。就算真有问题,审计可以查,员工也可以通过问卷、审计组信箱等反映;但他们在会上,却不能未经本单位各级领导授权,就以本职能部门的名义对集采评头品足。万一说出些什么不合适的话来,岂不是公然打上头领导的脸?
但郑书记何许人也,他自然有办法让与会的人说出问题所在。
他首先说:“来之前,我们听了很多单位员工的意见,普遍反映集中采购制度存在缺陷,甚至存在法律问题。这次来,我们就想知道,各单位当时推行集中采购的时候,有没有经过法律审查。”
按上级要求和各单位制度,“三重一大”决策是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的。参会的都是各单位监察处的处级干部,法务职能落在监察处,他们自然不敢说没经过审查。
郑书记接下来就说了:“既然都经过了法律审查,那法律意见书可以提交给我们看看。”
S核电很圆滑,会上说了律所在审核集采制度过程中提出的修订建议,提交的却是律所当时出具的终版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贵司推行集中采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当然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但不代表没有法律风险,而风险提示都在制度修订建议里呢。
到了Q核电这里,当时是张主任参会:“我这里也有份法律意见书。”他转发了姜科给他的邮件,邮件附件是律所的法律意见书,提示集中采购可能侵犯小股东权益、可能与下属公司章程、制度不匹配、可能侵犯下属公司经营自主权。而正文是姜科对律所意见的补充说明,主要讲了如何修订内部制度、做好股东沟通,以规避法律风险。
这本来是Q核电非常正常的套路:兴隆所出一个全面提示风险的意见后,法务再扛一部分责任,给出解决方案,以便让必须执行的工作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谁知道,这次却给了郑书记一把枪。
郑书记拿着这份法律意见回到Z核电总部,召开专题会,要求有关部门参加:“各个核电厂都对集中采购有很大意见,普遍认为集中采购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并整改。”
开会前,审计部李主任先电话咨询了邬主任,邬主任跟他说:“总部开始做集采时,就请律所审核了所有制度,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是我们开展集采不违法。”
李主任也不多说,只请邬主任列席专题会。最近要法务参加会议特别多,邬主任已经答应另一家下属单位参加他们的项目审核会,就让林纾去参加。李主任意味深长:“也好,小林也是Q核电来的。”
林纾在旁边听到这句话,已经心里感觉不妙。这时,齐总匆匆过来:“审计有没有问你们关于集中采购的问题?你们不清楚内情这事没那么简单,集采是总经理坚决推行的,现在郑书记却要查集采,说有重大法律合规风险,还把集采项目的采购全都暂停了说要彻查。千万记住了,别人无论怎么问你们,你们都只能从法律角度给法律意见,其他的一句也别多说。”
林纾惴惴不安地去参会。一进会议室,就感觉到剑拔弩张。
郑书记还没到。采购部的徐总柳眉倒竖:“我们没有违法违规!”她一转眼看到林纾进来,就问:“小林你自己说,集采合不合法?”
徐总是Q核电来Z核电总部挂职的,所以认识林纾。
林纾这会儿还没看到Q核电的意见,当然站在她这边,不然岂不是说邬主任和之前律所的意见错了吗?但她可不傻,不能把自己套进去:“集采启动的时候,我们已经请律所充分论证过了,律所提的一些修订意见也全盘接受了,所以集采当然是合法的。”
这时郑书记走了进来:“今天开会的主要目的,就是看看目前我们的集采模式到底有多大风险,有没有必要暂停整改。下属单位的意见很大啊,我给你们看看Q核电的邮件。”
林纾看着屏幕投放的法律意见书和姜科的邮件,感觉自己整个人像失重一样往下沉。
一边是Q核电,一边是Z核电总部。她是Q核电借调总部的。会上所有人都将目光投向她,因为她是会上唯一的法务。
林纾想起了借调前人资找他们一行五人的谈话:“如果总部和我们之间发生冲突,你们当然要站在总部岗位角度处理问题,但我们还是希望你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我们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