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纾拉住小杨:“我问你,我们是不是只能买这个厂家的这个设备,没有其他选择?”
小杨更悲愤了:“他们这是垄断!国际上没有其他同型号的,设备国产化情况又不理想。如果我们国内厂家也能制造出来,怎么可能跟他们签这样的合同,简直是丧权辱国。”
林纾这时倒是很冷静:
“你知道关键问题是我们自己技术卡脖子就好,设备国产化不是短时间能实现的事,现在我们紧迫任务是把合同签了,把这个设备采购回来,这可不是我们能拖拖拉拉耽误得起的。
“我打算这样改,让对方保证完全符合我们提出的制造工艺、参数、性能要求,具体技术指标附后面,你提供。
“然后,我还会要求对方就设备设计问题,无他们自己测试发现、实验改进发现,还是我们做设备技术调研发现,抑或是全球其他买方使用时通报他们,他们都要跟我们信息共享,并承诺致力于改进优化设计。这样,你认为满不满足我们的要求?”
小杨听了,觉得这样也算是符合技术需要。说到底,他们要的只是花钱买回来的设备可用,坏了能修能换,设计缺陷可以改进。跟国外大厂商打交道,签合同难,但买回来一般都比较省心,故障率低。
对方也同意这样修改,攻下一垒。
接下来,是验收。
对方:“你们这句话,到货验收后,买方发现质量问题仍可以提出索赔,我们接受不了。既然验收了,就说明我们的产品是符合你们需要的,不然设一个验收环节有什么意义呢?”
这次是采购处不让步:“我们验收,就是到货后,我们仓库打开包装,查看外观是否良好,配件是否齐全,性能测试都是你们出厂自己做了给我们一个报告。这种情况下,验收完就不能要求你们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了,我们仓库承担不起。”
林纾觉得验收这样的条款就按国际通行的走:“这样吧,就按惯例,既然没有性能验收,就不要写了,只写开箱验收。开箱验收不合格,卖方补发货、换货,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开箱验收合格,发现问题,就按刚才的质保条款走。”
大家无异议。
责任限制也是小杨愤愤不平的“不平等条约”,是鸦片战争余孽:“你们卖完设备拿完一大笔钱,然后设备出了问题,导致停机停堆,或者漏电漏气导致人身损害,你们都只承担不超过合同总价的赔偿责任,那你们可真是稳赚不亏,毫无风险啊!”
对方又无辜脸:“可是如果我们开公司就是为了盈利啊!如果我们卖一个设备,赚那一点钱,设备出点故障导致你们不能发电,你们就让我们赔电费损失,那上亿的钱我们去哪儿赔?只能破产了,这样的合同我们不可能签,不让我们加这一条,我们只有一个选择:不做这一单生意了。况且,破产后,你们又没处购买合格设备,这不是双输吗?”
林纾速战速决:“责任限制在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边界,既然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那就简单一点,加上一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吧!”真出了问题,肯定是要到法院去的,到时候把难题扔给法官吧。
对方也接受了。
还剩知识产权和违约金条款,对方很大方:“不然这样,我们各自挑一个更不能让步的,另一条就接受吧!”
林纾苦笑:“不行,都不能这样草率让步。”
对方又讲大道理:“知识产权不可能归你们,你们只买设备,又不买知识产权。即使你们对设备做了研发改进,也不拥有知识产权,甚至我们还在合同加了用途限制条款,只允许为商用目的在本机组使用。按理说,你们是不能拆解反向研究的,更别提知识产权了。”
“但你们至少应该保证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你们只写保证在中国、美国无纠纷不合适吧?”
“你们非要保证在世界范围内没纠纷也没意义啊,我们是怕万一哪个碰瓷的,随便在哪个小岛国提个诉讼,这就有纠纷,我们就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了。”
林纾也不想让步,她有点生气,这是她认为卖方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方却扯什么岛国。那些纠纷根本就不会被他们知道,他们才没工夫管呢。
谈判僵持了下来。
中场休息后,是对方法务主动提了解决方案:“既然你们这么在意,不如这样,我们多写几个国家,保证在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英国、欧盟均无知识产权纠纷,同时承诺,任何时候不因知识产权问题影响买方正常使用。”
只能这样了。
最后,对方大手一挥:“既然你们让步了,那违约金限额我们同意提高,只要有责任限制条款在就可以。”
BINGO!林纾快要被自己感动了。为这个合同,她前期已经跟对方电话谈判了一天,但电话听不清楚,双方只是交换看法,根本达不成一致意见。今天耗在这里大半天,午饭时间都过了,食堂都关门了,终于谈成了!
她太有成就感了!自己以前看G公司的法务,都像是仰望大神一样,而现在,自己已经可以跟他们势均力敌地切磋了!感谢Q核电!感谢国家!
不过,她也感受到了,如果不是设备没有国产化,他们根本无需花大量时间跟对方玩弄文字游戏。
随着时间推移,她后面还会越来越感觉到,技术独立是如何深深地影响到她这样的普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