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第三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73字
- 2022-06-24 17:22:37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李某、袁某京、胡某珍、东某、燕某峰、刘某1、刘某荣、刘某2绑架案[2]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7期。
[2]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