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司法解释与权威案例指引全书(含司法解释新旧对照)》代前言

一、《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的涉民法典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由于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存在,以及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规定的适用,可以预见在未来3-5年,也就是“十四五”时期,都会是《民法典》施行的过渡时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20年下半年开展的《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1]实际上,这些都是需要清理的“直接存量”,“十四五”期间还会有大量新颁布和细致修改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民法典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具体到司法解释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底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2]修改了五大类111件司法解释,并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需要指出的是,《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这三部重要的司法解释被废止后,尚未制定新的《民法典·总则编》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加上《民法典·人格权编》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尚无系统性司法解释,并考虑到《民法典·物权编》[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4]和《民法典·继承编》[5]系统性司法解释均冠以了“(一)”的序号,预计未来还会有数件《民法典》各编对应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出台。就专题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民间借贷[7]和担保[8]三个领域的司法解释,随后又发布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9]未来应该会覆盖更多领域。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步展开了《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并废止了5件司法解释。[10]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概况

真正对《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法律适用影响重大的是《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11]。《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基于这两个条文,该司法解释展开了“一般规定”和溯及适用、衔接适用这两类“具体规定”,前后两部分实际上是一般规定与特别列举的关系,即“具体规定”部分可以直接适用,但不是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的全部类别。“具体规定”同时作为依据“一般规定”部分确定适用规则的参照,未来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确立更多的溯及适用和衔接适用类别。

“一般规定”部分首先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然后规定了“溯及既往三例外”“空白溯及三限制”和“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三项规则。空白溯及三限制包括三个“更有利于”的表述,即“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空白溯及三限制是指“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是指“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应该说,这三项规则相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属于例外规则,实质上也构成了对该司法解释第6-27条规定的指引。该司法解释列出的“溯及适用”具体规定包括英雄烈士保护、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合同无效、格式条款、合同解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保理合同、被继承人宽宥、代位继承、打印遗嘱、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和高空抛物坠物等14条。“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包括履行持续跨民法典、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分居满一年、废除公证遗嘱优先、侵权行为跨民法典、合同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受胁迫结婚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和保证期间酌定等8条。

四、本书与《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的关系

2020年6月,我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合作,出版了《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一套5册,分为《总则编、人格权编、附则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合计264.8万字,以《民法典》条文为纲,以对比表形式呈现《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以及其他编纂对象条文的差异,并附上关联法规和权威案例。该套丛书的关联法规包括法律、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分重要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权威案例则收录了相关指导性案例和2004年第1期以来的公报案例。

鉴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一轮清理与更新,有必要对相关书稿内容进行全面的更新,并为《民法典》施行过渡时期民事法律体系的持续变动预留接口,同时考虑到广大读者已经购买了《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的实际情况和图书的篇幅,本书在体例上采用“重点突出司法解释,系统索引法规案例”的体例,每个条文设置条文主旨、关联法规参见、司法解释适用和权威案例指引等四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文主旨以《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为基础,参考《民法典》颁布之后学界讨论和研究成果,进行了微调。

第二,关联法规参见,按照法律、法律解释、国际公约和行政法规四类分类列出,为节约篇幅,只列出法律文件简称和条文号,条文内容可参见《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

第三,司法解释适用,按照发布和修改的时间逆序排列,对本次《民法典》配套发布、修改的司法解释,以对比表方式体现出司法解释条文和体系的变迁,2021年新发布的和未集中修改的司法解释则列出条文。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有3部司法解释名称进行了修改,[12]书稿中以脚注方式进行标示。

第四,考虑到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权威案例指引在原有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基础上,增加收录了自2009年以来明确列出了“典型意义”的301例典型案例。

第五,鉴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会议纪要》),以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书稿契合《会议纪要》精神实质,为进一步加深理解民法典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本书在相关法条处增加“其他法律性文件”,列明《会议纪要》相关内容。

《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曾经提出了28处司法解释和公报案例的废止建议,其中大部分被本次《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吸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废止了第9号[13]和第20号[14]指导性案例。[15]本书继续保留剩余11处废止建议,其中4处司法解释废止建议[16]和7处公报案例废止建议[17],并在书稿相应处体现。

未来我们将整合《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丛书》和本书,将关联法规和权威案例纳入到统一的书稿中,保持持续更新。本书内容收录截至到2021年4月底,内容更新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和“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慕课”(minfadian)公众号。本书的写作得到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300)的资助,特此致谢!

王竹 法学博士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

辛丑年 惊蛰 于 四川大学江安校区

(以下为“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和“马工程民法学教材配套慕课”公众号二维码)


[1] 《涉民法典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已完成》,《法治日报》2021年1月19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高检发释字〔2020〕4号)。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

[12] 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13]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第三批2012年9月18日)。

[14]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第五批2013年11月8日)。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

[16] 司法解释废止建议和理由如下:(1)建议废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理由是与《民法典总则编》第178条冲突。(2)建议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理由是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8条冲突。(3)建议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理由是与《社会保险法》第42条冲突。(4)建议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民〕发〔1989〕38号)予以废止,故该“电话答复”与上述“废止文件”相冲突。

[17] 公报案例废止建议和理由如下:(1)建议废止《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理由是与《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冲突。(2)建议废止《周雅芳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理由是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9条规定的信用权冲突。(3)建议废止《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裁判摘要”第一点,理由是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9条规定的信用权冲突。(4)建议废止《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理由是与《社会保险法》第42条冲突。(5)建议废止《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理由是与《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冲突。(6)建议废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理由:与《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冲突。(7)建议废止《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裁判摘要”第1点。理由:与《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