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时代的保险消费者保护
- 王向楠
- 3889字
- 2022-11-16 19:59:33
前言
出版本书的目的
提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根本目的是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状况。这需要保险业健康且较快地发展以提升保险产品服务的供给能力,也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强化理念和健全制度。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在产品设计、定价、宣传展业、客户管理、理赔、投诉处理等各环节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保险人、中介人、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良性生态系统正在塑造成型。当然,这项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数字技术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将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度量的“数据”,对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这方面的影响在国内外的理论、政策和实务界均得到了高度重视。然而,无论是数字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还是消费者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深入的政策或学术研究目前还很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目前,学者和出版人可能还未意识到此话题的重要性;这是一个新兴且快速变化的领域,学习研究需要一定的时间;学者研究缺乏可用的数据;等等。
研究在数字时代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涉及的问题很多。例如,数字技术改变了保险业的哪些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了哪些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哪些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了?哪些权益侵害风险需要出台政策措施加以限制?立法、监管、消费者教育、救济等工具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平衡创新与保护?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设计了结构体系,然后通过搜集整理和编译有一定学术价值和认可度的相关文献资料,最终形成了这本书。截至本书定稿时,在图书零售的主要网站上,还鲜见有关“数字(或科技)+保险+消费者”的著作。因此,本书具有一定的新意。
本书的内容包括理论研讨、案例分析、法律规范、实操模板等。本书不仅为金融保险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供国际镜鉴,也能帮助保险从业者在利用数字技术时增强合规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还能为相关领域教育和研究工作者提供参考。
保险业的独特性
在数字时代,很多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都面临不小的挑战,而保险业又有其特点。一是数字网络技术对保险业的影响程度高。这些影响包括:提升传统保险运行的效率、创造新的保险产品服务以及新建或改良保险行业的基础设施。二是保险业的数字网络风险暴露程度高。这是因为,保险业是典型的数据密集型行业,存储的个人和组织的数据信息比其他大部分行业要细得多且质量也更高,涵盖了客户的多种个人隐私、财务特征、经济活动等方面的信息。三是数字网络风险对保险业的影响大。这是因为,数字网络风险的传染性较强,而保险业“先收款、后付款”、负债期限长,控制数字网络风险使公司能够保持良好的声誉对于稳健经营特别重要。
本书的逻辑顺序
本书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保险业的数字化趋势及其影响”“数字时代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和“数字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制度安排”,这三部分也对应于本书的上、中、下三篇。
本书的资料来源
本书内容来自在保险领域有影响力的四个组织公开发布的成果,其中两个为国际性组织,一个为洲际性组织,一个为国别性组织。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成立于1994年,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目前由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费收入总和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97%。该组织致力于制定和推动实施全球保险业的监管原则、标准和其他支持性材料,也为成员之间交流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运行的经验和观点提供平台。该组织的宗旨就是推进对保险业的全球一致的监管,打造公平、安全及稳定的保险市场,保护保单持有人并促进金融稳定[1]。
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A2ii)致力于让世界上被保险排斥和得不到充分保险服务的人获得保险,使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安排生活,减少在风险面前的脆弱性。该组织最关注小额保险,其次是普惠保险,也关注改善保险市场发展的整体环境。该组织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为其他监管组织和其他主体提供决策支持[2]。
欧洲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European(Re)Insurance Federation,Insurance Europe]的总部位于比利时布鲁塞尔,目前由37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组成,服务涵盖了各类保险或再保险的承保人。2018年,欧洲保险业的保费收入超过1.2万亿欧元,对经济活动的投资超过10.2万亿欧元,该组织的成员国的保费收入总和约占全欧洲保费收入的97%。该组织的目标包括持续推动欧洲保险人及再保险人关注战略性问题,提升公众对保险人及再保险人保障民生、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等功能的认识,推进建设一个竞争和开放的市场以更好地服务欧洲消费者和企业客户[3]。
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由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主要保险监管者创建和管理。该组织成立于1871年,据称是美国第一个由国家政府官员组成的协会。虽然美国保险监管依据各州法律进行,但是该组织制定监管示范法文本,协调各州关系和对外交往,可视为美国保险监管界的代表。该组织的成员和核心资源共同构成了美国的国家保险监管体系[4]。
本书的编排过程
本书的编排分为如下三步。
第1步,明确全书体系。如前所述,我们关注三大块内容——“保险业的数字化趋势及其影响”“数字时代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和“数字时代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制度安排”。
第2步,收集整理资料。我们从主要国际保险组织的网站,以及保险业最发达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行业性组织的网站,寻找与本书主题相关的英文文献资料,再基于整合构建书稿体系的需要、资料的质量等因素,筛选出如下的12篇文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2篇文献资料:“Issues Paper on Policyholder Protection Schemes”(2013年10月);“Issues Paper on Increasing Digitalisation in Insurance and Its Potential Impact on Consumer Outcomes”(2018年11月)。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发布的2篇文献资料:“Regulating for Responsible Data Innovation:The Role of Insurance Regulators in Dealing with Risks”(2018年10月);“Insur Tech-Rising to the Regulatory Challenge,A Summary of IAIS-A2ii-MIN Consultative Forums 2018 for Asia,Africa and Latin America”(2019年)。欧洲保险和再保险联合会发布的7篇文献资料:“Financial Education in a Digital Age Initiatives by the European Insurance Industry”(2017年3月)、“Big Data Analytics:An Insurance(R)evolution”(2017年6月)、“Template for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s under GDPR Explanatory Document”(2018年3月)、“GDPR is around the Corner Time for Final Checks by Insurers”(2018年5月)、“GDPR:What Are Your Rights as a Consumer?”(2018年7月)、“Q&A on the Use of Big Data in Insurance”(2019年1月)和“Response to EC Stocktaking Exercise on Application of GDPR”(2019年4月)。这7篇文献资料的平均篇幅较短。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1篇文献资料:“Insurance Data Security Model Law”(2017年第4季度发布法案,法案的实施情况更新于2019年第2季度)。
第3步,将这12篇文献资料进行整合,构成本书的12章。首先,将其中4篇文献资料分别拆分为两个文档[5],连同剩余的8篇文献资料,共形成16个文档;然后,将这16个文档合并为本书的12章,其中有10章各由1个文档构成,有1章(第四章)由2个文档构成,有1章(第九章)由4个文档构成。
各章的内容概述请见随后的“摘要”。各章内容的发布者、作者及其所属机构、致谢等信息请见各章的第一个脚注。
阅读本书应注意之处
其一,有主次地看待数字技术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数字技术虽然会给保险消费者带来多种负面影响,但主要还是改善了保险消费者的福利状况。例如,数字技术让更多弱势群体获得了可负担的保险(“被排斥”是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风险),改善了消费者体验,为很多传统风险和新型风险创造了承保的条件,降低了保险运行成本,推动了销售追溯、信息披露等机制的建设,提高风险预防和损失抑制的能力等。
其二,权衡“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有些数字技术的应用在短期内会损害到消费者权益,但是从长期看,通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不断升级技术本身以及形成生态系统,最终会提升保险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这需要有一定“前瞻性”和“基于生态视角”的监管。
其三,分析数字技术对保险消费者的影响应不限于“保险业”。数字技术催生了一些发挥(部分)保险功能的新型主体,如网络互助平台。它们的主业可能并非保险,但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权益[6]。这是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国际上没有多少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密切关注。
其四,虽然数字技术发展迅猛,但并非是“从无到有”的新事物。例如,从数据中提炼模式(或称为“数据挖掘”)的做法已经被使用了好几个世纪,这也是保险业非常擅长的工作;又如,著名经济学家Thomas Sargent在2018年北京举办的世界科技创新论坛上表示,“人工智能其实就是统计学”。对于数字技术带来的影响及其应对和监管,应当充满信心。
其五,为了确保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充分受益于数字技术,任何监管框架都应当支持创新。监管框架应当对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降低监管突然或反复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此外,要对保险数字科技活动进行评价和监管,还需要具备保险和科技等方面的专业素养。
其六,书中的很多观点尚未经过严谨的检验。这主要是缘于数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不足。一方面,说明这些观点更多是基于案例或少数经验的初步分析结果,是“启发性”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学者和出版人应当对这些问题投入更多的精力,尤其是要加强严谨的定量分析。
致谢
对于本书的出版,我们先要感谢英文文献的发布机构及作者,也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本书的译校工作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编号:16JJD790061)的支持,特致谢。
最后,我们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有限,本书会存在错误或不妥之处,所以敬请相关专家批评指正。
王向楠 池义春 王锦霞
[1] 详见该组织网站:https://www.iaisweb.org。
[2] 详见该组织网站:https://a2ii.org。
[3] 详见该组织网站:https://insuranceeurope.eu。
[4] 详见该组织网站:https://www.naic.org。
[5] “一分为二”的4篇文献资料是“Issues Paper on Increasing Digitalisation in Insurance and its Potential Impact on Consumer Outcomes”“Regulating for Responsible Data Innovation:The Role of Insurance Regulators in Dealing with Risks Relating to Consumer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InsurTech-Rising to the Regulatory Challenge,A Summary of IAIS-A2ii-MIN Consultative Forums 2018 for Asia,Africa and Latin America”和“Q&A on the Use of Big Data in Insurance”。
[6] 从理论上讲,平台可能使用消费者在网络互助等服务上的行为信息而给其推介“次优”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