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面的中国古代史与清史
- 杜家骥
- 15097字
- 2024-11-01 12:11:04
中国古代史专题
中国古代国家之私属性及其演变
近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性质上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私属性。古代的王朝国家带有私属性,也即某姓家族对王朝国家的私领。取消这种私属性,才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古代王朝的这种私属性又经历过一个由产生、发展到削弱、消亡的过程。正是这种私属性及其变化,决定着王朝国家的国体及其统治体制,中国古代王朝之国体及其相应体制变化的两大阶段——领主分封制、中央集权制,正是这种发展变化的结果。王朝之王或皇帝所以能实行君主专制,也产生或者说凭借于各该姓家族对王朝的私有性。古代王朝的这种私属性及其变化现象,也非中国古代所单独存在。本文主要分析这种私属性及其变化,阐述这种变化的原因。有些提法并不成熟,只不过是出于学术发展的角度,提出来讨论,以期使我们对历史的认识更接近于客观实际。而所据史实,有的为专家研究的结果,有的是自己的考察,不少为学界已取得共识者,有的属于常识。本文只是从“私属性”的角度,作长时段的分析阐述,力图得出规律性的看法。
一、中国古代国家私属性之表现、变化及其相应制度
(一)先秦阶段
先秦阶段又可分为以下两个时期。
1.西周及以前时期
这一时期是国家私属性形成、发展体现得最为充分的时段。主要表现是,某姓王朝将国土、庶民及统治权,分割给予本家族及一些异姓家族,成各个私领之国,即所谓领主分封。
夏、商两朝资料匮乏,尤其是夏朝。夏王朝之分封,《史记》有如下记述:“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1)以上诸氏,是夏禹姒姓的分支,各以封国命氏,现代史家对此也做过一些考析,论证了它的可信性(2)。它反映了禹以后的姒姓家族将国家的性质改变为私属性的“家天下”后,再分封与本家族人各建邦国的状况。
商王朝自盘庚迁殷后始有定居地,商王除了有自己的直接统治区王畿,也分封了一些同姓封国,司马迁根据《尚书》、《诗经》所述,列举商的受封之国:“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3),以上诸氏,既是商王同姓家族的受封之氏,也是封国之名。卜辞中的诸“侯”、“伯”,就是商之同姓封君或服属于商的与国(4)。
西周是典型的领主分封制,史家经常引用的资料,体现了当时姬姓周王大封天下的概况,其中本家族姬姓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荀子·儒效》称:周公辅成王“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也述:“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可见两种史籍均述周王同姓封国有50多个。《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还列举了诸如管、蔡、郕、霍、鲁等诸多姬姓封国的国名。周王室分封的异姓封国,则有姜姓的齐国、妫姓的陈国、姒姓的杞国、曹姓的邾国、任姓的薛国等等。
王朝国家的私属性,在西周时期得到了最充分、鲜明的体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虽然说得有些夸张,但周王族夺取殷人天下、征服边方,将武力征服之疆土占为己有,则是无可置疑的事实,也正因为如此,该家族之主周王(或掌政者周公)才可以把这些疆土分给本族内众多成员建立藩国,制定宗法,以解决政治、经济权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同时划出一部分,封给与周族有私家关系的姻亲,以及为周王族夺得天下而立功的异姓功臣,以作奖酬,如前述任姓、姜姓之分封,都属这种情况。还有是抚绥前朝遗裔而封其领地。领主分封制主要是本家族的同姓分封,对异姓的分封,也是出于周氏之王的私恩赐予。而这种分封形式的重要目的,则是所谓“以藩屏周”,维护姬姓家族对天下的永久性私性领有。
国家私属性的另一层内容,是等级分封制下的各级受封者,对封地均有私领性,各诸侯国的受封国君,领有封国之土地、人民(5),从而具有役使领民、占有其部分劳动成果、拥有领地内山泽之利等经济方面的私有权,以及对封国统辖、治理和设置军队等政治权力。总之,是对所封之国具有相对独立的私领权。对封地、民众统治权的领有,是受封者“领主”权的主要体现。这些经济、政治权利又是世袭的,可传之子孙,如同家产。这种本家世袭,也是私领性的表现。受封国君还可以把封地的一部分分给异姓臣属、扈从者等,作为其下属之卿大夫的采邑,受封的卿大夫也可把封得之采邑当作私有财产世传下去(6)。
此外,当时国家之职官也多世袭,带有某种私占性。那些受封的同姓、异姓高级贵族,世代承袭,成为“世族”,他们在政治上也就几乎世代掌握世袭做官的资格,拥有世袭的采邑,实质上就是有了俸禄,形成世族、世官、世禄三者密切结合的制度。以周王室为例,其姬姓的周公、召公、荣公,均世代在朝中充任宰辅或卿相(7)。异姓者则有微氏六世人历经西周九个王,世代为官(8)。周代铜器铭文中关于职官之册命之辞,几乎一定包括该职官继承祖先职位之语,有的还明确说明下延世泽,可传子孙。各诸侯国贵族对属下的官员,也有同样的任命仪式,说明其接续祖先的职务(9)。对国家职官的这种世袭性,也属私性。被物色的非贵族之官,不属主流,起辅助作用。
正是这种私属性,决定了当时领主分封制下的国体及相应制度。
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由什么人掌权、治理,也即统治者的身份。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西周时期,无论是王朝之最高主掌者王,还是各受封国君,皆为私姓家族世袭,而且是以王族同姓一族为主。行政之职官,也主要实行各家族世袭性的世卿世禄制,少数贵族世代为官,从而使整个王朝统治者由姬姓为主的少数世族贵族世袭,国体带有强烈的“私”性。世袭,就是私有性的一种表现。体现最充分的西周如此,西周制度应是对以前制度有所承袭,那么,此前之“家天下”的夏商当也不会相去甚远,只不过在这种私属性王朝产生发展之初,表现的程度、范围与后来有所差别而已。
后来也是领主分封时代的蒙古、满族,情况与其相同,可作同一社会阶段形态的佐证。成吉思汗家族的分封,形成本家族为领主的各汗国。满族的八旗分封,也是努尔哈赤家族分领八旗,旗主均为该家族之人,各自领有自己的旗下属人,各旗主也即领主与本旗下人有君臣之分。当时的后金—清政权,实际是努尔哈赤的家族政权。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的领主制时期,无论商周还是满蒙,乃至其他少数民族,其本家族私性分封,及由此形成的国家国体性质是相同的。
从西周王朝对天下的统治体制看,其中央分封之初,曾制订对各受封国的统辖、控驭制度,具有某种集权性。从君主方面而言,周王对自己的直属臣僚,行使的是专制君主的权力,对受封地方之国君,既为君臣关系,也当然地实行君主权力。各受封国君对本国既然私领,也当然地对本国官僚行使专制君主权力。不过这一时期无论是周天子还是各受封国君,其君主专制的程度均不如后来的秦汉及以后强烈。
西周王朝中央、天子统驭天下地方的方式具体表现为:周王是天下“共主”,将天下地土、民人分封给诸侯国君,建立王与各国主间的君臣、主从关系,各国君之继承或立太子,均须周王批准册命,由周王对其诰训(《尚书》中很多这类内容),各国君须遵从周王室之统一性政令;周王可向各诸侯国派卿、派监国者,监视该国君活动,佐助国君统治、管理封国(10)。各诸侯国君须定期向周王朝聘、进贡,承认并维持与周王的君臣隶属关系,并有出兵、出役、勤王以“藩屏”周王室等义务。这是在领主分封制度下,处于中央的周王室为实现对地方诸侯国的利用、控驭而实行的“集权”方式。这种集权,在周初大分封始封之时最强,以后逐渐弱化,至西周末、东周时期仍有体现。如西周后期,周王之册立鲁国国君鲁懿公、鲁孝公;西周幽王时以烽火召诸侯带兵勤王,各诸侯得讯毕至;东周时期,齐国桓公之时,该国的国、高二氏重臣,仍是“天子所命为齐守臣”;周敬王在位时,各诸侯国应周敬王之召而共修周城(11);等等。
但是,由于各诸侯国都是相对独立带有自治性的领主国家,所以中央王室对它们的集权程度相对不强(与以后实行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相比),随着国主的世代不断更替,与中央王室的亲缘关系愈益疏远,各国独立性也愈益发展,最终导致周王室对诸侯国的这种集权逐渐流于形式,最后名存实亡。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权威、地位的变化就说明了这点。领主分封制下各受封领主国的私有及独立性,决定了分封者对受封者的集权不可能长久。
2.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国家的私属范围缩小,私属程度减弱。
这一变化表现为,国家掌权者除国君一姓世袭外,其他行政官,逐渐由非世袭性的官僚取代世族贵族,也即逐渐取消了世卿世禄制。同时,各诸侯国的私性领主分封制也逐渐取消,即使分封,也不予领民,仅分与具有经济特权的食邑。
春秋时期,周王为天下列国“共主”的地位已名存实亡,诸侯国力量强大,周王室沦为附庸,至战国时,被秦灭亡。这一时期,国家之私属性及其削弱,也主要表现在各诸侯国之中了。
各诸侯国国体私属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分封制上。春秋之时,各国仍在实行分封制,受封卿大夫在封地不仅有食邑经济权益,而且仍有一定统治权,有本支族人势力和私属军队。世族世官制也在延续实行。某些大家贵族凭借这些权益势力,甚至瓜分、取代国君公室,独立成国。也正因此,各诸侯国纷纷对分封制进行变革,以削减受封者的权势,至战国时期,各国君下属之封邑已一般占地不大,且多不世袭,仅少数(以同姓为主)有世袭权。更重要的是,其封地并非领地,已不领民,无统治权,由国君直接派相、守治理封邑,受封者也无军队,只有少数高等受封者拥有少量自卫兵,如战国四君子、秦国的商君卫鞅等。他们所享有的,主要是收取封邑租税的经济特权(12),而私家世袭的领主政治权已不复存在,也可以说,以前那种将受封者封为领地统治者的领主分封制已被废除。世卿世禄制也逐渐取消,只在少数国家中尚有残留,如楚国等。从总的情况看,战国时期的国家,掌权者除国王由私家世袭,仍具私属性外,其职官则主要已不是贵族领主,而是由不具私属性世袭、非身份性的官员担任,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如此(并见下述)。
行政体制方面,各诸侯国国君,仍行使其君主权力,而专制程度比以前强化。各国中央对地方的统治,随着领主分封制的逐渐废除,领主藩国不复存在,新的地方政治实体郡县已经兴起,且任用非世袭的官僚充当郡县官,各国中央直接统辖地方郡县的强化性中央集权体制形成。
郡县取代私姓分封领地成为统治管理地方的主要行政形式,是国体私属性范围大大缩小、性质减弱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县的出现比郡早,春秋初期只是国君的直属领邑,此后各国为加强中央集权、加强边地防守,又把兼并得来的边地置县管理,不作下属卿大夫的封邑。迨至战国,县在各国的设置逐渐普遍化。郡大致出现于春秋末,开始也设于新得到的边地,面积较县大,但地位比县低。战国时代,各强国边地不断扩大,始在郡下设若干县,以加强与巩固边防。此后,郡的设置又向国中地区发展。战国后期,秦之国土不断扩大,兼并之地皆设郡以利攻防,因而郡县之设也不断扩大。无论县还是郡,其任职者都是中央直接派任且可随时任免的职官,执行的也是中央的法令政策,远较以前私属性的领主封国容易控制。因而这种由中央直辖、官僚任职的地方郡县制,比西周领主分封时期分封者对受封者的集权程度大大地强化了。而这种强化性发展,正是国家私属范围缩小、私属性削弱的结果。
(二)秦统一至清亡
统一的秦王朝,对战国时期已形成之制度进行肯定并在统一的大帝国内推广实行。国家之私属性,在政治权力方面,主要体现在皇帝权位上的一姓世袭。本皇族其他成员如宗室王公的掌权,以及异姓贵族世爵、官员的某种世袭性政治特权,仅以残留形式存在。经济权益方面,皇帝本姓的整个皇族,以及异姓功臣勋戚,仍具有世袭性特权。以上两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最高统治者皇帝的皇家一家世袭。行使主掌国家的皇权、处理公务,就在皇帝私家家中也即皇宫中。
2.某种情况下皇权的皇家私家行使,如皇帝幼小时的母后临朝、宗王摄政。凡此,都是皇室、皇帝的私人行为,而非国家制度规定,被任用者也不经国家机关选任。皇帝私自任用其管理家务的家臣、侍从性郎官办理重要政务,也属这类性质。
3.某些王朝的开国时期,因本姓王朝尚立足未稳,而分封同姓王,以藩屏辅翼本姓王朝。刘邦建立汉朝之初,对秦朝的二世而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之一是,秦速亡于“内亡骨肉根本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因而“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尊王子弟,大启九国”(13),分封刘氏子弟,建立诸侯王国。东汉末年群雄割据,三分天下,后以司马氏统一全国。晋武帝嗣位伊始,君臣再论前鉴,认为当初王莽篡政,就是乘西汉皇族帝支与宗藩“本末俱弱”而得逞,终赖刘氏宗人中兴祖业,再建汉家王朝,但东汉光武帝刘秀由于“虽封树子弟而不建成国之制,祚也不延,魏氏乘之圈闭亲戚,幽囚子弟,是以神器速倾天下”。社稷为曹氏篡夺,其总结的教训是:分封不可废弃。于是,司马氏“并建宗室,以为藩翰”。鉴于汉初分封导致的吴楚诸国之乱,采取封而不建的方式,封王“出为都督刺史”领兵出镇地方,而不予领地藩国,以期“收宗子维城之功,而矫孤立之弊”(14)。此后南朝各朝,也任用宗王出镇地方。唐初也曾“广封宗室以威天下”(15),封宗王出任地方都督、刺史。元朝进据中原以后,宗王分封出镇地方更成为有元一代之制。明初的朱元璋也曾大封皇子,令其手握重兵,坐镇要冲,节制异姓将帅勋臣。有的王朝的皇帝还同时铲除异姓王,诛戮有权势的异姓功臣,如西汉高祖刘邦、明太祖朱元璋(16)。
4.皇家对国家之财与物的某种私有。刘邦成为逐鹿中原的得胜者后,便公开把国家说成是他的私产(17)。王朝在这方面的皇族私属性有多方面体现,如皇室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分割、挪用,包括皇室开支,婚丧大礼之费用,修造宫苑陵墓。将地方封地、湖海之利、采邑、租税户分给同姓宗王族人。明清时期,则是分给土地之外,将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分给皇族作为养赡银米——宗禄,只要是皇族成员,及岁后便终身享受。
5.皇室私家征用百姓,服务于宫廷及土木建造、工艺制造,选宫女、太监侍奉。调用军队保卫皇宫也有这方面因素。
6.异姓私属性特权。功臣勋戚之封爵,凭世爵而成为贵族,领取世禄,这是经济方面。政治方面,高级官员、世爵可荫子,继续取得做官资格。皇帝将国家收入或官位,赐予为建立与维护本姓王朝统治的功臣世爵、高级官员及死难者,带有私家奖酬性质,也是对其私属性国家权益的一种分割。
7.观念方面的,君为臣纲,异姓官民百姓忠于一姓之君,以既立之君为正统、当然掌国者,取代者被视为篡逆的乱臣贼子。
以上私属性也呈逐渐弱化的变化趋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分封同姓宗王的政治权力、军权逐渐减小。对分封宗王赋予政治军事权力,主要在几个王朝的肇建之初,且这种权力的范围、权限逐渐减小。西汉初年的受封宗王权势最大,恢复到春秋时期的程度,刘氏诸侯王在所封国可自置丞相以下诸官,征发百姓服役、当兵,因而拥有一定的私领军队,且领封国山泽之利,因而发展到后来的割据反叛。吴楚七国之乱被平定后,宗藩分封虽延续存在,但上述军、政权力不复存在,只具衣食封地租税的经济权利。此后的东汉、魏也基本如此。西晋之初及隋初、唐初、明初之分封宗王,主要是被赋予军权,因此而导致的皇家内乱(如西晋之八王之乱、唐初之诸王起兵反对武后、明朝之靖难之变)结束后,这种军权又均被削夺,并受到较严厉的禁、控。清朝吸取以前中原汉族王朝教训,不再分封宗王于地方,而只令居于京城,宗王于中央参政,最初是以王的身份预政,这是满族落后旧制之遗留。清末,宗王参政的身份降低,是被授予职官,可随时任免。
2.引用外戚姻亲辅政方面,两汉至隋唐这一阶段经常出现,由于常常引起宫廷内乱,甚至左右、取代皇帝(如王莽、杨坚),而公众性的外朝官僚集团又很难介入、控制,因而宋以后对外戚姻亲严厉控制,甚至有意摒除,如宋及明朝的中期以后。所以在宋、明、清这几朝中,以前汉唐时期那种外戚擅政现象不再出现。
从领主分封制下以本族宗室藩屏、辅佐家族性国家统治,到摒弃同姓宗室、以皇室私家姻亲外戚辅弼皇帝本支,再到摒弃外戚姻亲,是国家权力私属性弊端不断暴露、私属范围不断缩小的过程,直至私属性皇权最终取消。
3.经济特权逐渐减小。西汉初之分封,刘氏宗王封地动辄几十城几十县:“多者百余城,少者三四十县”(18),受封宗王世代享有这几十上百县采邑户的租税,且占据领地内山川湖海之利,这部分租税外的收入也“皆各为私奉养焉”(19)。至东汉时,诸王封国食邑,已是多者十几县,少则几县了(20)。晋以后,受封者已无固定封地,其食邑户只是衣食租税多少的尺度,且由国家征收食邑户的赋税,按受封者食邑户数分给(唐代,前期曾一度由官府与食封者共征,玄宗以后由官府征收)(21)。其封户数量,西晋,宗王一般为万户至数万户;唐朝,宗王多者食万户,一般为数千户(22)。明清时期,是国家拨予宗室王公土地,使其出租收取地租,另外,再按爵、按人(一般的无爵宗人)发予宗禄——银米,清代拨予皇族的土地,又大大少于明代(23)。
秦至清代王朝之国体。这一阶段,由于国家私属性比领主分封制时代在范围上缩小、性质上减弱,统治阶层的主体,主要是一姓私家世袭之皇帝与众多异姓非世袭官僚的结合体。异姓官僚在国家统治中发挥重要作用。同姓宗王、外戚凭借其与皇家私性关系和身份预政,只表现为某些王朝、某时期或个别人。异姓功臣世爵、高级官员之子孙以门荫入仕,只是取得为官资格,而不是官位职权的世袭。新的选官制度,其中的私性因素也在不断削弱。取代世卿世禄制后的察举制,赋予官员及后来专职察举官(中正官)的察举权,仍带有某种私性,即举官者的私人意志、看法乃至私心。取而代之的科举制,以参加科举者的成绩录取,又采取诸多防弊措施(如试卷去名、誊卷等等),私性因素大大减少。另外,是官员自选属官权力的削弱、取消。官员有自主私聘属下官员的权力,主要是在隋唐以前。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的“辟”,就是官员可以私聘自己的属下官员,这种权力越到后来越削弱。宋代以后,尤其到明清时期,选官一定要经过吏部,私聘行政助手,需自己出资,不能作为国家编制官员。
这一历史阶段,国家政体则是以专制性皇权为主宰,以众多官僚为辅佐、布列中央地方各统治机构的中央集权。无论是统一王朝,还是分裂式政权国家(主要指中原汉族),都是这种体制。只是不同时期,在皇权专制、中央集权的程度上有所不同。
二、国家私属性的产生及其发展变化原因之分析
任何事物的发展均要经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国家之私属性也不例外。中国古代国家私属性之量变,大致经历了由夏至西周的逐步强化至其鼎盛,春秋战国时期的由盛而衰,秦至清的进一步衰弱以至最终消亡这一变化过程。此后,近代非私属性的国家——民国产生,这是国家这一公、私矛盾的统一体,其私性因素、公性因素在矛盾中此消彼长的发展结果。
1.西周及以前时期
夏是第一个私姓世袭王朝,夏初的资料匮乏,无法对其作具体阐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夏姓王朝的私属性绝不是突然产生的。在第一个夏王启以前,该家族就应是一个具有私性而且发展到有相当实力的族体,达到其他家族无法制约的地步,因而才能建本姓王朝。蒙古的成吉思汗、女真的努尔哈赤,其国家的建立都是以家族实体为基础。夏王朝国家建立的基础,大约也与此类似。克商以前的周人,也是以姬姓家族为主的部族,联合其他小族而兼并了商。西周初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因而实行以姬姓为主的天下大分封,这种程度的实现,绝非一蹴而就,而是逐渐发展而成的。在小国寡民、众多部族性国家林立的时代,无论是政权、国家还是更大统治范围的王朝,都是家族、部族扩大占有土地、财物(包括人口)兼并其他家族、部族而来,时代越早,以掠夺兼并作为扩大财富之来源越显重要,其占有物必然有强烈的私属性,而且竭力维护它。巩固本部族利益的主要依靠力量也是本族人、异姓依附者及私属民。这是当时国家私属性产生并发展的主要原因。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私属性削弱、私属范围缩小,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受封者”私属性世袭权势的世代积累、坐大,而且与最初之分封者血缘亲情关系也已疏远,而取代“分封者”。或者说是“分封者”反被其私授的“受封者”否定,因而导致私属性领主分封的取消。
这种取代分封者的事件,较早发生在姬姓国的同姓之间。公元前679年,晋国,受封曲沃的庶支壮大,终由武公杀晋侯,取代本宗支的主封国君,此即春秋史上有名的“曲沃代翼”事件。武公之子晋献公继位后,残酷地消灭了原晋室诸公子。公元前562年,鲁国,又发生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三分公室的事件,最终取代国君。此后,异姓受封贵族取代国主的事件也不断发生,如公元前481年的田氏代齐、公元前453年的三家分晋、公元前356年以后的戴氏代宋(24)。春秋时期,族人互相残杀、兄弟阋墙、臣下逼君、弑君之事时有发生,惨痛之教训迫使各国国君不得不取消受封者对领地的领主统治权,且减小封地,使其仅享有小范围封邑租税方面的经济特权。与此同时,新兼并扩充而来的国土也不再实行领主分封,而置县郡,派遣随时可以任免的官僚管理。所以到战国时期,前述受封者取代分封国君的现象便很少出现了。
二是在激烈的兼并与反兼并的残酷形势下,为优选人才以富国强兵,而削弱、取消私有性的世卿世禄制度。
先秦时期,国家发展的历史,也可以说是互相兼并、国之数量由多变少、国家幅员规模由小变大,最后集为一大国的演变史。据战国时人记述:“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25),所述“万国”、“三千余国”虽非确数,但当时的国多、国小当是事实,那时的所谓“国”,不过是规模很小、多互不接壤、不常其居的氏族、部落(26)。西周之时,据说有数百国(27)。至春秋,有一百四五十国(28)。战国时则主要有七国,最后统一为一国。国家由多变少、规模由小变大,主要是军事兼并的结果。到战国之时,这种兼并战争不仅规模大,而且相当残酷。强者存、弱者亡,形势逼迫各国必须富国强兵,为实现国富兵强,必应选用精英人才充当文臣武将,而旧有的世族世官制,使职官的任用局限在少数私家贵族范围内,人才之优选概率极小,以致庸才当政、抱残守缺,极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强盛,在兼并与反兼并的大环境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春秋之时,曲沃代翼以后之晋国,以及齐国,都是因选用异姓能臣,才得以发展强大,乃至称霸中原。战国之时,则已竞相延揽外来英才,那些低身份的才士也纷纷游说推荐自己,以投明主而施展其才能。各国相继实行富国强兵的变法,其重要内容便是废世卿世禄制度,以便在大范围的非身份人中选取良才为官。魏、赵、韩、楚、秦等国的变法中,都有这方面的内容。从而大大扩展了职官的优选范围,有些贵族被选任也是凭才而不是凭贵族身份,而且非世袭。战国时期,各国无论是中央将相,还是地方郡县官,都主要以非世袭的官僚充任,从而使国家体制的性质由私属性的贵族政治转变为官僚政治。
以军功论爵是激发广大异姓、非身份性兵将效命疆场、强化国家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秦国的二十等军功爵制,把战场上杀敌首级多少作为封授爵等的依据。爵等的高低,又直接决定应享俸禄、田宅、奴仆、衣物的多少,还可得官、减刑,如此重赏之下,何患不出勇夫猛将。战国兼并,主要是武力、军队战斗力的较量,客观地说,地处西戎的秦国,无论是生产技术水平还是文化,均不比中原诸国先进,甚至落后,但正是其社会形态落后阶段的野蛮性,在军功爵制的激励下得到了最大的发挥,以致其“虎狼之国”的野性,令东方六国之兵闻之丧胆,这大概就是秦国在“战”国阶段能以军事兼并六国的最重要原因。更兼其注重发展农业、水利事业以富国,军粮富足。军功爵制也削弱了包括同姓宗室在内的少数贵族的私有性世袭特权,比较充分地利用了异姓文武官僚的才能。而其制度上的意义,则是对少数私性贵胄家族垄断性世爵、世官制的削弱,促进公众性的异姓官僚制的迅速发展。
论及秦的兼并及其成功,附带提出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先秦时期的国家兼并,发动者及最终实现兼并者,都不一定是生产技术及经济发展方面的先进者。
灭夏之前的商,是中原夏之边区的东方夷族,居河北之南、山东之西,尚处父系氏族社会阶段(29)。有学者更明确指出,商取代夏之前的文化,其发展水平“稍逊于以二里头为代表的夏文化”(30)。至于灭商之周族,王玉哲先生论述:古公亶父时尚“穴居而野处,他们的文化,仍在使用陶器的阶段,所以他们的社会,充其量也只是达到社会发展史上的所谓氏族社会的末期。一直到文王时代,社会还没有什么质的变化”(31)。许倬云谓:由文献与考古资料的综合看来,当时“周人的生产能力,至多站在商人的同一水平上,并没有突破性的发展”(32)。以后地处西戎之秦,也不比早已发达的中原六国先进。但都是这些落后者、非先进者,成为兼并战争的主动发动者,而且最终实现了兼并。再看秦以后,多次南下占据北方或中原的鲜卑、女真、蒙古、满族,也都不是生产发展方面的先进者,而较之中原落后。
3.秦以后至清国家私属性进一步削弱的原因
秦以后至清,国家之私属性在政治方面主要局限于皇位的一姓世袭、国家最高权力皇权的皇帝一人行使。皇帝幼小的特殊情况下,则多由本家的母后行使。宗王分封藩辅本姓王朝统治的实施,只是某些王朝的短暂时期,由于这种旧制又再现以前的弊端,重蹈春秋时期内乱互残甚至危及国君的覆辙,而不得不否定,如西汉的七国之乱及以后对藩国势力的分析、削减,西晋的八王之乱及以后东晋南朝时任用宗王的逐渐减少。明初的靖难之变及以藩王入承大统的永乐帝对藩王在政治权势上的严厉禁限等等,都属这种情况。
在经济方面对皇族特权的削减,则是因为皇族所得租税或赡养之宗禄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侵蚀,甚至导致财政危机,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国祚之长久,因而不得不进行限制。两汉的诸侯王国,广占国土,与中央王朝相埒,其租税、湖海山泽之利尽入私家,还成为发展军事势力的财政基础。武帝以后采取众建以分其势、以小错而除其国等等方式,扩大中央“汉郡”范围,也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33)。唐代至中宗时,由于“食封之家其数甚众”,皇族又凭借特权收取富户、丁多之户,以致“国家租赋,太半私门”,王朝财政“支计不足”(34),中央因而进行食封制之改革。明朝皇族之“宗禄”,在明中期以后甚至大大超过输入京城漕粮总数,嘉靖时朝臣认为“(今)天下之事,极弊而大可虑者,莫甚于宗藩禄廪”(35)。明代宗禄也成为当今学者重点研究的问题,有的研究者指出:“朱明后期,支付庞大的宗室禄米成为国家财政走向绝境的重要原因之一。”(36)正因为如此,清朝皇帝吸取教训,自清中期以后采取种种措施,缩减皇族宗禄开支(37)。
秦以后皇家私姓王朝之所以仍然能长期存在,在于皇权对本姓王朝统治的极力维护、当时社会对王朝私属的延续认同。但是,当皇位私家世袭、皇权一人独裁专制的弊端不断显露,对国家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乃至关乎到国家的兴亡,而且人们已认识到这种危害之时,便开始了对这种认同性的否定。国家私有性中这一仅存的政治性私有内容,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条件,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国家最高掌权者皇帝由一姓世代私传,皇权的个人专制性,存在极大弊端。一姓私传,将皇帝的选择面局限在很小的人员范围内,嫡长制的实行,又使这种选择更为狭窄,基本上固定于某个人,因而不可能优选,因此,历史上就一般情况而言,除开国之第一、二代君主外,大多数皇帝属平庸之辈,弱智、品德恶劣者也不鲜见。皇权之个人专制性,使皇帝的素质能力、品质对国家影响极大,因此那些低能弱智、品德恶劣者做皇帝后,常出现政乱国衰乃至亡国的现象,秦之二世、西晋之白痴皇帝惠帝、隋之炀帝等人继位后之政乱或亡国,都与此有关。以上只是一些较为明显的事例。
皇帝视天下为己有,追求奢华者滥征民役、挥霍国帑。由于官民对皇帝之王朝私有性的认同,国家法律也没有制约规定,以致追求奢华者恣意而为。秦、隋两朝百姓苦不堪言,社会矛盾迅速激化、天下大乱、国家速亡,皆与此有关。
皇权个人专制,同样源于皇帝对该姓王朝的私有,这种私有与专制的关系其来久矣。王朝国家从其带有私有属性之时起,领国者便对国家之权力行使具有私属性“主权”,并对辅佐之僚属有绝对否决权,夏桀、商纣之独裁专制而在国家制度中没有对其制约的制度,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各受封国君由于对所领之国有私领权,因而也具备对国政处理的“主权”,他们也是有专制权力的君主。以后的皇帝之所以能够独立行使皇权,专制独裁,凭借的也是对王朝的私领,视国为私家,把皇权视为私权。因而对臣下的建议、劝谏采纳与否,全凭个人意志,否决臣下之正确建议,坚持其错误主见之事便在所难免。这种事情在皇权专制极端发展的明代尤为常见,由此造成政乱、国家重大损失或消极后果的也不乏其例,如英宗时的土木之变、武宗时的荒嬉朝政、四出扰民,世宗之议大礼、崇道教,神宗之派矿监税使搜刮百姓,无不由于皇帝宠用私人太监、奸佞、排斥忠良,甚至杖责劝谏之群臣,一意孤行,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加速朝政腐败。而崇祯的刚愎自用、固执己见而诛杀忠良,又不啻自毁长城。历史还表明,王朝国家私属性越削弱,君主专制的程度越加强,这是因为王朝私有性由领主制的全家族私有缩小到只有皇帝一个最高权位私传,同时,来自公众性的众多异姓官僚,对其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皇帝必须守住私家的这最后一个堡垒,因而君权专制愈益强化,其弊端也越严重。
对于皇帝制度的私有性及王朝私性弊端的批判,自南宋以后不时出现,主要是在国家灭亡或国家危亡之时。南宋思想家金履祥在国亡后著述指出:“国,天下之国;家,天下之家也。君之者,长之而已,固非其所得私也,况可专其利以自私哉!”(38)邓牧于南宋亡国之后进行深刻反思,大胆地指责君主“以四海之广,足一夫之用”、“竭天下之财以自奉”,他针对王朝私有性的弊端,甚至提出应“听天下自为治乱安危”的想法(39)。这实际是主张把国之私性主掌取消,还归天下与大众自治。明末清初,对明代君主之误国殃民有深切痛感的黄宗羲等人,更对君主专制及王朝家天下弊端进行了猛烈的抨击,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指斥君主的以天下为己业传之子孙,敲剥百姓以奉一家一人,乃“天下之大害者”。他指出,国之设君主,本为服务于百姓,而现实却颠倒过来,因而,百姓受君主之害而痛恨君主,推翻暴君,也就应是理所当然的正义行为。他还对皇帝宠用宦官造成的祸害进行了痛斥。同时代的唐甄、傅山等人也有类似的言论。总的来看,当时的思想家们主要还不是从制度上进行否定,个别激进者即使有这种想法,也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制度与措施。殆至清后期,外国近代国家的政治理念传入中国,产生中国最早的维新思想。甲午战争后,民族危机空前加重,对国家危亡抱有强烈责任感的士人官员为富国强兵挽救民族危亡,把早期的维新思想发展为制度上的革新,无论是变法、立宪还是革命,都是这种行动的体现,从根本上说,都是对王朝的皇家私天下、皇权专制的否定,只不过实行君主立宪制较为温和,推翻王朝实行共和激烈、彻底而已。清王朝被推翻,皇家家天下制度走向灭亡,是历史的必然,王朝帝制国家在政治上的最后私性成分——皇位私家世袭、国家最高权力之皇权私人行使,也随之取消,代之以公选国家元首,同样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趋势,妄图复辟私性帝制者,无论是袁世凯还是溥仪,都不过是挡车之螳螂。
由于皇权(王权)专制凭借于该家族对国的私有,所以,谁领国谁就具有对国事的专制权,失国则失其权。自夏朝至清朝,由于国家私属性始终存在,国家最高主掌者也始终是专制君主,王权、皇权专制也一直伴随着私属性王朝的存在而存在。到近代,非私属性国家建立,皇帝及其专制权也自然消失。
简单的总结
国家私属性源于其以前阶段家族、部族、部落的私属性,它们都是私性利益群体。在这一基础上兼并发展而形成的由其主掌的国家,必然具有私属性。在当时社会、文明均落后的情况下,众多家族、部族之国发展的不平衡性、领有者私欲之扩大,导致他们之间的进一步兼并,造成某些领主国家规模扩大,林立式的众多小国逐渐减少。
国家私有性的削弱乃至最终消亡,是国家产生时本来存在的公的因素与上述私性因素矛盾发展的结果。国家之产生,除了维护统治者利益、对被统治者之反抗实施镇压外,还具有管理公众事业、调节国家内各种成员之间矛盾(如自耕农、自由职业者之间,他们与其他百姓之间,家庭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社会各家族之间等等)等服务于公众的职能,它当是由前国家的公众组织及因素发展而来的。某强大的私性家族建立国家后,必然在行使公的职能的同时,营取私家利益,从而产生一系列损害国家、损害公众利益的弊端。其同姓分封,分领国家权益,产生内部矛盾性,同样对公众之国造成损害,从而导致国家私属范围不断缩小、私属性不断被削弱。王朝国家,从家族领主分封制到仅有皇位、皇权私传而由众多异姓官僚辅政的中央集权制的变化,正是国家私属范围不断缩小、私属性不断削弱的主要体现。在这一过程中,公的因素不断强化,国家管理者由私性贵族领主为主,发展为带有一定公众性的众多异姓官员。它的进一步发展,便是国家私有性中仅存的皇位私家世袭、皇权私人独裁专制的取消,私有性国家恢复为公众性权力机构,对国家之管理可以表达意向、行使其种权力的人员,也进一步由官员扩大到全体公众国民,这就是不同于古代国家的公民权,至少在形式和原则上是这样,这也正是近现代国家从性质上根本区别于古代王朝国家的主要体现。国家管理公众事务的职能延续存在,而私有制经济在近现代国家阶段的延续,则使国家调节这方面所产生之矛盾的职能也仍然存在。
以上这种公私矛盾性变化引起两种因素的此消彼长,导致国家性质的变化,只是一种朦胧的想法,极不成熟,也可能有不确切之处,只不过提出来以便进行深入思考,使认识更符合于实际而已。
(此文原载《纪念许大龄教授诞辰八十五周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有修改)
(1) 《史记》卷2《夏本纪第二·太史公曰》,第1册第89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下引此书版本同,不另注。
(2) 郑杰祥《夏史初探》第73—8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第237—238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王宇信《夏朝国家机构的时代性》第363—366页,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 《史记》卷3《殷本纪第三·太史公曰》,第1册第109页。
(4)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372—37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下引此书版本同,不另注。
(5) 许倬云《西周史》(增补本)第155页,综合文献与金文资料,认为:“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领了不同的人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下引此书版本同,不另注。
(6)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589页。
(7)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610—615页。
(8) 王培真《金文中所见西周世族的产生和世袭》,《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西周史研究》,1984年版。
(9) 以上见许倬云《西周史》(增补本)第228—230页。
(10)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551—552、592—593页。徐中舒《西周史论述》,《四川大学学报》1979年3期。耿铁华《西周监国制度考》,《研究生论文选集》中国历史分册(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11) 《国语·周语上》。《左传·僖公十二年》及杜注。《左传·定公元年》。见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590—592页。
(12) 以上见杨宽《战国史》第242—25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下引此书版本同,不另注。
(13) 《汉书》第2册第393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14) 《文献通考》卷271、卷272,《封建考》十二、十三。第2149、2158页,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十通本。
(15) 《旧唐书》卷60《列传第十·宗室·太祖诸子·淮安王神通》,第7册第2342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
(16) 以上详论,见拙文《秦以后封建王朝的皇族·宗王的分封、出镇与辅政》,收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7) 《史记》卷8《本纪第八·(汉)高祖本纪》汉九年,刘邦接受百官朝贺时,洋洋得意地对其父亲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第2册第387页。
(18) 《西汉会要》卷5《帝系五·诸侯王》,上册第4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并见《汉书》卷38《高五王传》,第7册第1987页。
(19) 《史记》卷30《平准书》,第4册第1418页。
(20) 参见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154—155、159—163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21) 参见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第77—82页,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
(22) 《唐会要》卷90《食实封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23) 见拙作《清皇族与国政关系研究》第418—422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24) 戴氏代宋,见杨宽《战国史》第150页。
(25) 《吕氏春秋·用民》第202页,广州出版社2001年版。
(26)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333—335页。
(27) 《史记》卷17《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第五》,所述“数百”,当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非分封的原来即存在的氏族、部族,因有一定独立性,故也称之为“国”。其实不一定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第3册第801页。
(28) 见顾德融、朱顺龙《春秋史》第27—37页所列表及注中说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9)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185—195页。
(30) 许倬云《西周史》(增补本)第18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31) 王玉哲《中华远古史》第470页。
(32) 许倬云《西周史》(增补本)第82页。
(33) 见柳春藩《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第89—91页。
(34) 《旧唐书》卷88《韦思谦附韦嗣立传》,第9册第2871页,中华书局1975年版。
(35) 《明史》卷82《食货志六》,第7册第2001页,中华书局1974年版。
(36) 顾诚《明代的宗室》,《明清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7) 见拙作《清皇族与国政关系研究》第九章,(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38) 邱浚《大学衍义补》卷20《总论理财之道上》,第712册第293页上,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9) 邓牧《伯牙琴》之《君道》、《吏道》,第1189册第506页下、第508页上,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