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意外伤害保险:花小钱赶走大担忧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我们每天拿起手机,总能看到像某地发生火灾、某处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某小区高空坠物砸伤人等这样的新闻,这些事件让我们一次次感受到生命无常,风险无处不在。我们可以通过均衡营养、加强锻炼、规律作息等方法来尽量保持身体健康,也可以通过定期体检来及时发现和预防某些疾病,但是对于意外风险,预防所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人们常说“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即是对意外和无常的一种感叹。

意外事件虽然难以预防,但是我们可以借助保险,尽量降低其对家庭造成的经济损失。尤其是针对家庭支柱,他/她的受伤或者离开,将使整个家庭遭受情感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为避免因一场意外而导致家庭经济受到重创,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必不可少。

一般来说,意外险的保费较低,几百元便可获得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额),购买意外险时一般还可以搭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对于弥补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意外险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应当配置。

一、意外险可以保什么

我们先通过下面这个表格,看看意外险可以保什么。

意外险的保险责任

注意,并非购买了意外险,上表中的五项责任便都能保障。此处的“意外险”是一个种类概念,泛指与意外相关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以及针对特定职业人群、特定交通工具的意外保险等。

那么,意外险包含的种类这么多,该如何选择呢?

如果你已经购买了综合性的医疗保险,且免赔额较低,或者购买意外险的主要目的是出现意外事故后,要给家人留下一笔钱,而且对小额医疗费用并不特别在意,可以购买只保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你没有购买过任何商业保险,或者已购买的医疗险的免赔额较高,投保意外险时,可选择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在内的综合方案。

下图为某款综合意外险的部分介绍页面,它就包含了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以及意外住院津贴四项保险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的投保方案。

某款综合意外险的部分介绍页面

二、意外险中的“意外”指的是什么

保险范畴内的“意外”与我们平常理解的“意外”并不一样。生活中我们一般认为,意外是指意料之外的某些情形,比如猝死、中暑、高原反应等,但它们并不属于保险意义上的“意外”。

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保险业首个国家标准《保险术语(GB/T 36687—2018)》中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为:在人身保险中,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事故中“意外”的要素

以猝死为例,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定义是:“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该定义反映了猝死的内涵,即“因疾病而突然死亡”。既然猝死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那么便不符合意外险中“外来的、非疾病的”条件。因此,严格意义上的猝死不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多数保险公司在其意外险合同中也将猝死列在责任免除范围内。

例如,某意外险合同将猝死列在责任免除范围内的同时,另在其投保须知中就猝死不赔的问题进行了以下特别说明:

某意外险合同中对猝死不赔问题的说明

即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生活中依旧不乏关于猝死的意外险理赔纠纷,因为双方对于死亡原因到底是疾病还是意外存在争议。家属认为被保险人“突然”死亡就是意外,购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应当赔;保险公司则认为猝死是疾病导致的,不属于意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时,主要依据相关证据来甄别被保险人的死因到底是内在的疾病,还是外来的意外伤害。

此处分享两个关于猝死的意外险理赔案例,由于证据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案例1.1.1

冉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冉某等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身故保额为80万元。

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018年7月6日,冉某午餐后去卫生间时突发昏迷,被人发现后送往B医院治疗,急诊病历载明:就诊时间2018年7月6日13时58分,主诉(同事代诉)突发昏迷半小时,转诊或离院时间2018年7月6日15时00分,转往C医院。

冉某在C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7日23时12分被宣布死亡。当日,C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日期为2018年7月7日,死亡原因为心脏呼吸衰竭。

2018年7月30日,冉某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载明:冉某为我派出所管辖居民,于2018年7月8日由于疾病死亡而注销户口。

冉某亲属授权A公司代为办理有关冉某意外保险的全部事宜。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冉某死亡并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而是因其自身疾病所致,因此冉某的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未予赔付。

2018年11月27日,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1279.83元,并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万元。

案件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A公司作为保险金请求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现A公司提供的两家医院的诊断证明中均无冉某死亡系摔倒、身体外伤等所致的记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冉某是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死亡的,且冉某的尸体已于2018年7月20日火化,亦无法通过尸体解剖更加准确地确认冉某的死亡原因,因此,两审法院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

案例1.1.2

被保险人韩某购买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

2018年6月5日,韩某用餐过程中突发意识丧失,并伴有抽搐。当120急救人员赶到时,韩某已身故。A医院根据家属描述在急诊病历上注明:“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猝死?”因医院死亡证明上不允许有问号,医院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删掉了问号,标注韩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家属对此提出异议,医院经专家会诊,出具了不排除食物窒息死亡可能的证明。

(一)关于被保险人韩某是否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

按照案涉保险条款记载,“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现根据A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死亡证明及专家会诊结果证明,并结合一审法院的调查结果,急诊人员当时并未对韩某进行进一步检查,对韩某的死亡原因并不确定,之后医院亦表示“不排除食物窒息死亡”的可能,故对韩某的死亡原因,医院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现韩某的遗体已经火化,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韩某的死亡原因,因此本案既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死亡系意外伤害所致,也不能排除系非意外伤害的其他原因导致。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前述分析,尚不足以排除韩某系意外伤害所致,同时考虑双方对无法确定死亡原因的责任、被保险人是曾患疾病的老人等因素,酌情考虑保险公司向受益人耿某(韩某之女)支付保险金15万元(30万元保额的50%)。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通过对意外伤害的含义的分析,结合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意外险对“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保险责任,包括常见的交通事故、意外溺水、触电、摔伤、烧伤烫伤、高空坠物砸伤等。因此,意外险对每个人来说都必不可少。

意外险一般对猝死等与身体机能或疾病直接相关的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部分保险公司在其综合意外险方案中另行增加了猝死保障,投保时也可以选择。鉴于意外险不保障猝死,我们可以在意外险之外投保寿险,寿险的保险责任包容性更强,其对死亡的原因不限于意外或者疾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理赔中,客户这一方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具体到意外险中,相关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这些材料是确定被保险人受伤原因的重要证据,客户及保险公司双方均应认真对待。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三、购买意外险时的注意事项

(一)意外险是买一年期还是长期

按保险期间[1]分类,意外险可以分为一年期意外险、长期意外险与极短期意外险。

简单地说,交一年保一年,第二年不交保费就没有保障的,是一年期意外险。一年期意外险的保费不贵,一年两三百元就可以买到几十万元的身故/伤残保额,对于投保人来说,保费压力较小,确实做到了“花小钱赶走大担忧”,是每个人尤其是家庭支柱必备的保险。一般来说,购买了一年期意外险,如果一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费不会返还。

保险期间为长期,如保20年、30年,或者保到70岁、75岁,甚至保终身的意外险,便是长期意外险,其交费年限以合同约定为准,一般有趸交(一次性交清保费)、5年、10年、20年等交费期限可选。近年来,多家保险公司推出了返还型长期意外险,即如果没有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赔付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公司会把投保人所交的保费全部返还,相当于“有意外赔意外,没意外返保费”,保费资金不会损失,也免去了一年期意外险每年都要交费投保的麻烦。也正因如此,与一年期意外险相比,长期意外险的年交保费会相对高一些,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保费预算自由选择。

除了一年期意外险和长期意外险,还有一种极短期意外险,就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时间的意外险。像索道游客意外险、游泳池人身意外险等都属于极短期意外险。

(二)意外险的保额为多少合适

意外险的保额有三五十万元,也有上百万元甚至更多,保额的大小主要与个人的家庭责任和交费意愿相关。

一般来说,我建议家庭中的两位大人,尤其是家庭支柱,务必配置保额充足的意外险。毕竟意外险的保费低,普通职业的人100万元的身故保额,一年期意外险大约只需几百元的保费。风险无处不在,有了保险,万一家庭支柱发生意外,起码能留给家人一笔不菲的保险金,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给孩子购买意外险,建议重点关注意外医疗责任。因为小孩贪玩多动,发生磕碰的概率较高,意外医疗险可以用于这种情况下的医疗费用报销。身故保额则不用太高,2015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中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的身故保额总额,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但航空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不受此限。

针对家庭中的老年人,因为他们已经不再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所负担的家庭责任较小,同时由于身体机能老化,磕碰、受伤的概率变大,所以,为老年人选择意外险时,也建议重点关注其中的医疗保障责任,身故保障责任不再是首要考虑因素。部分保险公司基于这种思路,推出了专门针对中老年人的意外险产品,投保时也可以考虑。

(三)所从事的职业对购买意外险有影响吗

意外险的投保与职业有很大关系。有过投保经历的读者可能知道,购买意外险时,保险公司会让客户确认从事何种职业或者职业的种类。这是保险公司根据既往的风险发生率,将被保险人的职业按危险程度进行的分类。目前,国内保险行业尚无统一的职业分类表,各家保险公司编制了自己的职业代码及分类表。常见的分类方式是按风险等级划分为6类职业,再加上拒保的职业,一共7个等级,每类职业中包含了各行各业风险相似的多种具体职业。职业风险等级从第1~6类递增,其中第1~3类属于低风险职业,大部分的意外险都能承保,第4类属于中风险职业,第5~6类属于高风险职业。

为避免理赔纠纷,建议消费者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保险公司会根据消费者的职业做出正常承保、加费承保或者拒保的核保结论。

关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到底属于第几类,可以在保险公司提供的职业类别中查询确认。如果在其职业类别明细表中找不到自己的职业,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内容接近的职业,或咨询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或客服。

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中,大多会在投保须知中提示可投保的职业类别。一般来说,第1~3类职业可投保普通意外险,第4~6类高风险职业人群往往不符合普通意外险的投保要求。鉴于此,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有针对性的意外险产品,专供中高风险职业人群投保。

(四)购买了意外险,工作变更后需要告诉保险公司吗

是否告知保险公司,要看变更后职业的危险程度是否增加。

如果投保人购买意外险时,被保险人是办公室职员,后来被保险人跳槽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性质基本没变,这就意味着职业危险程度并没有增加,这类变更不需要告知保险公司。若拿不准变更后的职业危险程度是否增加,可以咨询保险公司客服。

如果工作是从办公室职员换成了外卖骑手、出租车司机等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职业,多数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这种情形的职业变更需要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根据变更后的职业决定是加费继续承保还是解除合同。

如果职业危险程度增加,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后来又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会降低赔付金额或者拒赔。因此,为确保自己的意外险保障充足、避免理赔纠纷,建议保险消费者在职业变更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本节复盘

1.盘点自己及家人的意外险保单,算算总保额分别是多少,看看是否包含了意外医疗及意外住院津贴。

2.评估一下家庭成员的保额是否充足。

3.如果你投保的是一年期意外险,请关注保险期间并及时续保。


注释:

[1]保险期间:也称保险期限,指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撤销,机构职能并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