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女子收拾母亲的遗物,意外发现一张存单,存单上显示存款6200元。女子来到银行,想把存单上的钱取出来,银行却说,存单上的钱已经被人取走。女子不信,存单还在自己手里,咋可能就被别人取走。女子向银行讨要说法,银行不予理睬,女子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了。
母亲突然离世,令张燕猝不及防。
在亲友们的帮助下,张燕给母亲办完了后事。
母亲的屋里,还是那样的摆设,仿佛母亲就在外面忙碌,一会就会回来。
张燕的眼泪禁不住的往下流淌,如今这房间里,再也没有了母亲的温度。
母亲走的太急,并没有留下只字片语,张燕收拾着母亲的遗物,仿佛遗物上还有母亲的气息。
这时,张燕在母亲的抽屉里发现了一张存单,存单上显示6200元。
张燕哭的更加厉害,这6200元,一定是母亲节衣缩食才存来下的,竟然来不及交代,就这样离开了自己。
张燕不由想起了过去,母亲辛苦带大了自己,张燕不负母亲期望,考上了大学。
工作后,张燕留在了外地,与母亲相隔两地。
张燕工作繁忙,之后又结婚生子,回来的次数越来越少,偶尔会和母亲打个电话,或者给母亲网购些东西。
张燕总觉得来日方长,等自己闲下来,就可以好好的照顾母亲。
谁知,母亲在家里猝然离世,自己接到亲友电话,才往回赶,来不及和母亲道别,张燕的心里充满着悲伤。
张燕看着手里的存单,决定把钱取了出来,自己也不打算花了,就搁在家里,留个念想。
张燕一大早就来到了银行,银行里人头攒动,张燕拿了张排号,就坐在一旁等待。
时间过了很久,终于轮到了自己,张燕把存单递进了柜台。
谁知银行柜员一顿操作,告诉张燕,存单是空的,存单里面的钱早已被人取走。
张燕不信,明明存单还在自己手里,怎么可能被人取走。
张燕要求柜员再次确认,柜员确认后说,存单上就是空的。
张燕质疑道:存单上的字迹清晰明白,就是存有6200元,要是被人取走,那存单怎么还会在自己手里?
张燕要求银行调出监控,和取款凭证,银行拒绝提供。
张燕这时已经怒火中烧,悲伤,悲愤,一起涌上心头。
张燕给银行撂了句话,如果银行不能给个说法,那么就法院见。
张燕走出银行,想起母亲的节俭,才存下这6200元,张燕决定,无论如何都要为母亲讨回公道!
张燕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向自己赔偿本金和利息。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张燕主张,母亲把自己的6200元存入银行,就和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
母亲的存单,银行已经确认为真的,不存在造假。
张燕认为,母亲把钱存入银行,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的资金,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
如今,母亲的存单就在自己手里,并没有遗失,别人怎么可能在银行取出里面的资金?
对此,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既然银行没有保障这张存单里资金的安全,银行就该承担违约责任,向储户赔偿本金,和利息。
银行对张燕的主张,进行了辩解,银行说,根据调查,张燕母亲的存折,早在存入银行后,第7天,就被取走。
那个取钱的人,是一位姓曾的男子。
银行认为,只要取钱的人,有存折,有身份证,也有存单密码,银行按照规定,就可以把钱支付给对方。
银行请求法院驳回张燕的诉求。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银行和张燕的母亲,既然已经形成合同关系,那么,双方也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
银行的义务就是保障储户资金安全;
储户的义务就是保护好存折及密码。
而银行这边,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已经被别人取走。
存折现在张燕手里,保存的很好,并无差错。
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由此认为,张燕有存折在手,存折就是证据,而银行既然拿不出证据,就该按照存折上的数额,支付给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
《商业银行法》第33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张燕的诉求,银行需支付给张燕存单上的本金,和这些年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此案的受理费。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银行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