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研究的基本理论

一、控权论

权力是人类作为群体存在的伴生物,只要有人类社群,便会有政治权力与其他权力【1】。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爵士一针见血地道中了问题的要害:“权力易使人腐化,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化。”权力并非总是服从崇高的道德准则——即使它最初就是为了维护这些准则而建立的【2】。雅各布·伯克哈特则断言:权力本身就是个坏东西,不论谁行使它都不会有好结果。权力导致腐败【3】。

权力制约是政治学、宪法和行政法学等学科的一个经久不衰的课题,它有着源远流长的研究历史和多层面、多角度极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无论在普通法国度还是在大陆法国度,贯穿于行政法的中心主题完全是相同的。这个主题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近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即将行政机关置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严谨控制之下,以监督其依法行政。围绕着这个主题,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相关的理论层出不穷,最为著名的有两种:(1)“权力制约权力”理论,即作为美国政治信条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为了防止专权暴政,将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行政、司法,各权力间除了基本的区分外,更重要的是应相互制衡;(2)“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需要的东西,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为了防止暴政,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是宪法上规定的分权制衡。相互冲突的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决策,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利益集团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客观上造成一种新的权力分配和制约关系【4】。它强调社会中介组织对于权力制衡与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另外,还有其他几类权力制约机制【5】:

1.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利和权力是法律上的一对基本范畴,它们具有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利制约权力的具体措施为:(1)广泛分配权利,以抗衡权力的强度;(2)集体行使权利,把分散行使的权利,集中为人民的权力;(3)优化权利结构,建立与健全同权力结构相平衡的权利体系;(4)提高全民权利意识,释放权利的“动能”,以抗衡权力的“势能”;(5)强化权利救济,发挥抵抗权和监督权的作用;(6)掌握制衡的度,即以不妨碍合法权力的正当行使为限度。

2.以监督体系制约权力。多种监督体系诸如立法、司法、行政、党纪、新闻,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人民的监督,可以有效制约权力的滥用。

3.以责任制约权力。社会中每一个权力主体对自己行使权力所带来的各种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既可以是政治责任,也可以是法律和道义责任。它的着眼点放在权力主体的自我制约上。

二、平衡论

平衡论以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出发点,立足于行政法领域各阶段的非平衡性,着眼于全过程的整体平衡,意图围绕“平衡”这一主题重构行政法学体系。该理论为罗豪才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是中国行政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主题之一【6】。

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平衡论也可称为兼顾论,即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论哪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应予以纠正【7】。该理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8】。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9】。

行政法中的平衡,实质上是一种使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即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总体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等。

在行政法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要真正达到平衡的目的,必须从多方面建立平衡机制。“平衡论”指出,达致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有:(1)通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抗衡的权利。(2)行政机关通过行使一定的实体权力的方式,使自身的一部分权力优先获得实现,或限制相对人的一部分权利,以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形成双方之间阶段性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关系。(3)在这种不对等关系出现的同时,相对人则获得了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行政诉讼上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性的权利,通过国家有权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获得补救,从而维持行政法的平衡状态【10】。

控权和平衡两种理论并非是对立的,因为平衡是控制权力滥用的重要目的,而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又是达到平衡的重要手段,因此,控权最终是为了平衡,而平衡要通过控权实现。

体育组织作为准行政机构,对相对人进行处罚的过程,就是行使处罚权对本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体育组织在发展中形成了对体育运动的自治,权力很大却几乎不受国家司法干预,利用控权与平衡理论可以解决在体育纪律处罚中怎样对体育组织的权力进行控制的难题,达到体育组织的权力与相对人的权利的平衡,保证纪律处罚公正。

注释:

【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279。

【2】[英]安东尼·德·雅赛.重申自由主义[M].陈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

【3】[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M].韩光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90。

【4】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484。

【5】刘作翔.廉政与权力制约的法律思索[J].法学研究,1991(5)。

【6】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7】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J].中国法学,1993(1)。

【8】王锡锌.再论现代行政法平衡精神[J].法商研究,1995(2):37。

【9】沈岿.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J].行政法学研究,1994(3):12。

【10】甘雯.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研究[A]罗豪才,编.行政法论丛(第1卷)[C].法律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