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体育处罚的概念与分类

体育处罚与体育纪律处罚

一、体育处罚的概念

体育处罚,是指有处罚权的机构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或规则对体育中的不当行为或体育人的不当行为做出惩戒性决定。

笔者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界定,是因为目前与体育相关的处罚既包括“对事的处罚”也包括“对人的处罚”。所谓“对事的处罚”,就是有关机构(如国家司法机构、体育组织或裁判)对所有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不当行为的处罚,如对体育中的贿赂、兴奋剂、技术犯规等各种不当行为的处罚;而对人的处罚,是指由于维护体育形象的需要,体育组织对体育人一些发生在体育之外的不当行为也要进行处罚,如相对人场外酗酒、斗殴等与体育无关的行为也要受到体育组织的处罚。

由于体育处罚种类繁多,按照处罚执行主体、依据的规则和对处罚救济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体育处罚分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三种。实践中一些体育组织也进行了类似的分类【1】。

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违规行为主要指违反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场上行为(On-field conduct),主要包括技术犯规、作弊、暴力等,违规行为也可以被认为是“纯粹体育行为”。

违规行为由比赛官员(如裁判)依据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临场判罚。这是最基本、数量最多、最常见的体育处罚。如在篮球比赛中,依照国际业余篮球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of Basketball Amateur, FIBA)《篮球竞赛规则》做出的处罚,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2】。《国际足联纪律条例》第78条规定,在比赛中,惩戒性决定由主裁判做出,这些决定是最终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应用到FIFA司法团体(指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权限。

为了维护裁判的权威性,裁判有对事实认定的最终裁判的权力,一般不允许改判;而对于规则的解释,则允许申诉。下面的案例可以对此原则做出诠释【3】:

2004年8月18日,在雅典奥运会马术三日赛场地障碍赛的第一轮比赛中,钟声响起后,45秒开始倒计时,德国女选手贝蒂娜·霍伊(Bettina Hoy)通过了起点,自动电子计时装置启动。当她接近第一跳时,突然调转马头,转了个大圈回到起跑线后,然后又再一次越过了起点。在此之前,场地钟对准“0”的位置,从她第二次通过起点时开始计时,虽然场地钟显示她在90秒内完成了动作,但电子计时设备显示她用了102.61秒才完成,也就是她超时12.61秒。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裁判团认为她应该被罚掉13分。霍伊和德国奥委会向国际马术联合会(Federation Equestrian international,FEI)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霍伊在比赛中不应被罚13分,霍伊和德国队应分别获得三日赛个人和冠军。

仲裁委员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自己是否有权审查裁判团做出的裁决。该委员会的3名委员认为他们显然有权就此事做出审查,因为它不仅是对于事实的认定,而且是对FEI规则的解释。

申诉委员会裁决霍伊在个人赛中获得金牌,利益受到影响的美国、法国和英国奥委会随即向CAS提出了上诉。CAS仲裁小组基于事实和FEI规则认定:FEI申诉委员会关于霍伊是否要被扣罚时间分问题的审查显然是对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规则进行解释。如果是关于规则的解释,则至少应该有对规则的注释。仅靠申诉委员会的假定,不能把一个事实问题变成规则解释问题。根据规则第163.6.1条款和第170.2.1条款,申诉委员会无权受理霍伊和德国奥委会提起的申诉,因此,针对它的裁决是无效的。虽然申诉委员会做出的更改裁决与比赛过程的失误有关,但这种考虑是无必要的。在比赛中进行的场上判罚由裁判团控制。

据此,CAS做出裁决:一、撤销FEI申诉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二、恢复裁判团的裁决。

各国的法官、仲裁员和CAS都不愿意涉足场上纠纷。2000年9月,墨西哥20公里竞走运动员Bernado Segura将国际田联(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 Federations,IAAF)的判罚提交CAS仲裁(他被判罚3次脚部腾空被罚下),CAS拒绝审查这一判罚,表示除非场上判罚是出于恶意做出的,否则CAS不会介入。

在我国,曾有人不服信鸽比赛名次诉至法院,法院驳回参赛者关于竞赛成绩的起诉,认为该竞赛为国家体育项目,有专门规则调整,如对成绩不服,应该向该项目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属法院主管范围。并指出,在体育竞赛中,运动员、裁判员依据竞赛规则及仲裁条例实施的竞赛行为及裁判行为,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体育竞赛争端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不受人民法院主管【4】。

体育中通过自治的方式处理违规行为已经广为人们所接受,因此产生的争议较易平息,主要原因是各个体育项目经过多年的发展,竞赛和裁判规则已经比较完善。对违规行为,尤其是技术犯规的处罚,更多应从运动项目的角度而不是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因此不在本论文的研究范围内。

三、对违纪行为的处罚(体育纪律处罚)

违纪行为是体育组织按照其章程或纪律处罚条例约束的行为。对违纪行为的处罚,也就是“体育纪律处罚”,是指体育组织依据其章程或纪律处罚条例等规则对相对人的不当行为做出惩戒性决定。

本文要研究的是对违纪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1)由体育组织执行的非场上裁判的处罚,这些不当行为尚未构成违法,需要体育组织进行追究;(2)一些不当行为虽然已经由国家司法追究,但为了体育的健康发展,体育组织仍然要追究;(3)一些不当行为与体育无关,但影响了体育的形象,体育组织也要追究。

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下文有详细论述。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体育中的一些不当行为超过一定范围以后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构成犯罪,如接受贿赂控制比赛可能构成受贿罪,体育暴力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英国,不论是裁判还是球员收受贿赂都是“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参与者可能构成“欺诈罪”等多种刑事罪名。德国刑法规定,对裁判行贿者将会被判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吹“黑哨”的裁判会被处以6个月到10年的有期徒刑。在美国,以提供或者收受不法利益或者其他方法妨害公开竞技规则或者举办、参加不正当竞技的行为,可构成不正当公开竞技罪【5】。

罗嘉司将竞技体育犯罪界定为在竞技体育过程中竞技体育参与者实施的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越轨行为。根据侵害客体的不同,竞技体育犯罪可以分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犯罪和违反竞技体育活动管理秩序的犯罪【6】。

此类不当行为发生后,如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体育组织除了协助调查、提供证据外,在其中并不起主导性作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五、体育纪律处罚与其他处罚的交叉

在体育实践中,体育处罚的划分并非泾渭分明,体育纪律处罚常常与其他处罚出现交叉。

对于违规行为,体育组织多赋予裁判处罚权,但是,由于体育比赛的裁判结果具有即时性和随之附着的不可更改性,体育组织在赋予裁判权限时都十分谨慎,裁判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有一定的限度,一些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仅仅由裁判做出处罚显然不够,在比赛结束后,体育组织还要对这些行为追加纪律处罚。如果行为严重,还可能同时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司法管辖。这种严重的不当行为往往要受到“双罚”或“三罚”。

例如,除了裁判有权对场上不当行为进行处罚外,体育组织的纪律委员会还负责制裁没有被比赛官方管理者所注意的严重违规行为;纠正比赛裁判有明显错误的惩戒决定;延长由比赛中红牌所造成的停赛期;对裁判所做出的制裁决定进行追加处罚【7】。《中国足协纪律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规违纪情况应由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在事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另附相关资料,纪律委员会应在60小时内做出决定。

NBA规则规定,任何球员教练或训练师参与斗殴事件,都必须被处以技术犯规。斗殴参与者必须被当即驱逐出场【8】。斗殴事件的参与者将被联盟处以不超过35000美元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将由NBA总裁亲自决定【9】。2004年11月19日,在活塞队主场发生了球场骚乱,9名球员与球迷殴斗,鉴于比赛已无法继续进行,裁判判对方球队获胜。随后,NBA总裁大卫·斯特恩对参与斗殴的球员进行了严格的处罚:步行者队的阿泰斯特被禁止参加本赛季余下所有场次的比赛,其他队员分别停赛1~30场【10】。而法院经过近一个月调查,认定10名卷入骚乱的球员和球迷的行为已属刑事犯罪【11】。

国家司法一般不轻易干预场上体育行为,而将其留给体育自治。有观点认为,体育组织对运动员进行处罚,公共利益也能够得到保障,体育纪律处罚被认为是刑法的合适的替代品【12】。但是,由体育组织按照规则处理此类行为已经受到了挑战。1975年,美国出现了因体育暴力而提起的刑事诉讼:波士顿灰熊队队员福布斯被起诉用冰球球棍恶意攻击明尼苏达北星队队员鲍奇,此案最终因陪审团未能达成一致而无法裁决,但表明了一个趋势:在冰球、橄榄球和其他一些运动项目中以前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暴力行为,如今可能面临刑事和民事诉讼。在新西兰,橄榄球运动传统上不鼓励受害者因伤害向警方或法院寻求援助,但随着职业体育的开展,运动员受伤将导致收入减少或失去工作合同,受害人因此希望求助司法程序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司法能否介入目前存在争议。澳大利亚也出现了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