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我不想谈论新与旧的依存在我们的写作中是怎样具体体现的,它们最终获得了什么样的认定。落实到具体的写作中,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可以说刚刚完成的诗是新的。如果不这样,写作的必要性就失去了,还写什么写?我之所以谈论新与旧的关系,是因为这里面的确存在一个文化态度问题: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来看待个人写作与整体文化的关系。在我看来,这种关系一方面是历史关系,另一方面是现实关系。我不想认为不存在这种关系。在我的意识里,写作从写作的具体操作的层面上说,可以被称为个别的、独立的,但从写作的意义来说,则不是这样,它仍然属于人类思想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在人类共同的精神活动框架中存在的现象。在这一点上,我一直认为过去的一些批评夸大了个人在整体意义上对文学发展的作用,夸大了个人在文学变革自主性中的意义,同时也夸大了个人与“新”的关系。
当然,每一个人在认识新与旧时都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但这并非说明新与旧在终极意义上是不同的,在范畴的意义上它们仍然一致。我希望搞清楚的是,当一个人说他想“这样新”时,它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这一理由在多大的程度上可以被看做具有革命性,并符合文学的价值?虽然,我的这样的想法可能过于强调为“新”做出价值判断,但是,价值的存在是社会存在最重要的基本存在之一,离开了价值判断,我们便很难划分人类自身从事的活动中“有用与无用”的区别。人们当然可能说用“有用与无用”来判定事物已经是非常陈腐的观念,但是,我认为这依然有必要。写作,虽然可以导向人对价值的反价值判断,不过其仍然是在说明,一件事情的存在是以什么样的结果出现在世界上。我相信没有什么事情的出现没有因果关系,它们总是在先后的意义上让我们看到为什么此一种事情会以这样的,而不是以那样的面貌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如果不是如此,我很难想象我们为什么写作。
说起来,这就像人们现在非常强调写作的有趣一样。其实从个体的情况看,写作对于个人来说,总是从趣味出发的。这种趣味,包括了个人对写作的认识,即语言在什么意义上被使用,意义在什么意义上被表达。几乎没有人会否定一个人对趣味的认识与他对写作本身的希望相关。我们可以说写作对于个人而言是趣味的体现,每个人都可能在写作中获得他所要求的与别人的趣味不一样的趣味。但是,如果我们仍然承认写作的结果是作品最终会成为呈现在世人面前的物品,那么我们就应该看到,对趣味的要求在写作的意义上就不可能被仅仅限定在个人的范畴,它会成为人们评判的目标物。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趣味最终会成为需要接受判断的客观存在。要是我由此而说,任何关于写作的趣味的说法,一方面包含了个人是否写作的动因,另一方面仍然包含了与集体趣味的关系,我想是可以成立的。
那么,话再说回来,不管我们在何种观念下认识“新”,某一被个人认定的“新”对于自己具有怎样的不可或缺的意义,都必须看到,在写作这种永远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面前,“新”的意义仍然要接受更多的询问。一方面,这种询问包括我们已经说到的价值问题,另一方面还应该包括它与诸事物的关系问题。而以个人的认识,我一直把它与诸事物的关系看得更重要。这是因为,在我眼里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单独地成为自我判断的根据,写作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更不可以,它总是需要被放置在一个更大的框架中,在与诸多事物的比较中说明自己。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比较,就不可能出现判断的基本条件,也就不可能说明判断的结果由何而来。正是在比较中,我们看到的是关系的构成成为了判断的基点:只有在别的事物被看做不那么新时,这个“新”才可以成立。不然的话新在什么地方?怎么样新?真是无从说起。
事实上,文学的发展正是这样被认定的。我们说乐府之于离骚是新,唐诗之于古体是新,但宋诗之于唐诗就不那么新;或者我们说今天的写作之于朦胧诗是新。没有这样的相互指认,也就不会获得对它们的判断。为什么我不太相信“以新为新”这种说法,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我认为这一说法尽管非常新鲜,但它除了作为说明我们在诗歌发展上的态度,表明我们的写作立场,并不能告诉我们其他的什么。当我们使用的语言都是旧的,一些基本的语言使用规则仍然在我们的写作中成为不得不用的要素,并在大量被人们认为是新的作品中存在时,我们能够以什么“新”来为新呢?我并不是非要以辩证法来谈论问题。我们可以在写作中“这样新”或“那样新”,它们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写作样貌,甚至最终在价值上获得不同的评判,但是这些“新”不可能被孤立地看待,仍然需要放在更大的文化语境中接受检查。这一语境当然包括历史语境与现实语境两个方面。实际上对于诗歌来说,它不可能溢出总体的文化语境,这一点几乎可以肯定。
所以在更多的时候,我宁愿把写作看做与历史建立关系的过程。我相信,只有当一个人的写作真正与历史形成了呼应时——这种呼应有时候也许是建立在对历史的反对上的——他才可以说进入了写作的总体进程,并真正体现出作为诗人的价值。我仍然要说到价值……是的,价值……我也知道,在当代关于价值的意义的认识上人们已经非常不同。但我并不把这种不同看做对价值本身的取消,而是看做在事物的理解上人们有不同看法。今天人们可以把诗歌写作看做是游戏,也可以把诗歌的存在看做是对意味的发现。但这不能说明游戏与意味本身就不是价值范畴中的一员。为什么游戏,为什么要对意味做出追寻,它们仍然是甄别的结果。甄别难道不是价值确立的过程吗?而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写作的目的性我始终认为,不管我们在写作中选择了什么样的方式,这一方式又怎样与其他人的不同,都不能说明自己已经溢出了人类对事物认知的总体范围。我不相信有谁能够办到这一点。文明就是一个系统,只要我们承认自己没有脱离文明这个系统,那么所有的文化活动,就只能是在这一系统内部发生的。我并不认为有一些文化活动已经破坏了系统,是对系统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