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铜

32.1 一般规定

32.1.1 铜测定应采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铜试剂铅盐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AES)。

32.1.2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铜试剂铅盐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AES)均适用于天然水和污染水。

32.1.3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可连续测定铜、铅、锌、镉,测定范围为铜(0.05mg/L~5.00mg/L)、铅(0.2mg/L~10.0mg/L)、锌(0.05mg/L~1.00mg/L)、镉(0.05mg/L~1.00mg/L)。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可连续测定铜、铅、锌、镉、钴、镍,测定范围为铜(1μg/L~50μg/L)L、铅(10μg/L~200μg/L)、锌(5μg/L~50μg/L)、镉(1μg/L~50μg/L)、钴(5μg/L~50μg/L)、镍(1μg/L~20μg/L)。

32.1.4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应符合本规程第22.4.1条~第22.4.5条的规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AES)应符合本规程第22.5.1条~第22.5.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