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中国目前存在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个不同的司法区。其中,大陆(内地)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区域,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中,我国香港继承了前英国普通法体系,我国澳门则仿效葡萄牙司法体系。我国台湾地区是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司法体系。在全国各地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来自不同司法区的居民间发生冲突,如果适用调解,如何适用法律呢?

其实问题也很容易解决。如果纠纷当事人都是某个司法区的居民,双方同意以该司法区的法律作为依据确定调解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调解协议是可以准许的。

那么,如果纠纷各方分属不同的司法区,调解的依据如何确定呢?法院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时,有完整的系属公式,可以确定判决应适用的区域法律。而调解更多的是当事人自治,适用何地法律可交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无须受系属公式的约束。从理论上而言,即便当事人合意将不同区域的法律规范融合自创规则,只要不违反调解地法院法律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亦无不可。但在涉台案件的调解中,对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文件的适用须慎重,一般不得直接引用。

★提示

随着海峡两岸交流的紧密,大陆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情况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应谨言慎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在调解书制作时,必须对当事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中一些词语进行转化,如“中华民国”应该转化为“台湾地区”,“民国纪元”应该转化为“公元纪元”。但对于一些与意识形态无关的词语,比如“激光”与“镭射”、“宇宙飞船”与“太空梭”,可进行转化也可尊重当事人的语言习惯直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