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 王益民
- 3645字
- 2021-03-26 05:05:30
2.3 责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扩展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现转型升级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自工业革命以来的人类历史表明,重大技术革命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巨大动力。当前,信息技术引领新一轮技术革命浪潮。牢牢把握信息化带来的重大机遇,实施信息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对我国未来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而这种客观层面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公开主体的扩展。
2.3.1 信息化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
政府作为信息化飞速发展大环境下的信息公开的主体,出于满足公民知情权、建构民主社会的必然需求,政府信息公开势在必行,政府承担着信息公开的主要责任,要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就需要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学界普遍认为: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造成压抑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甚至产生社会危机,而对公众知情权的满足,则会释放造成危机的压力使社会趋于稳定。我国新闻发布制度确立于2003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由国务院于2008年正式颁布,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相当的进步。从早先的“无可奉告”到今天的“有法可依”,大大推进了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建设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
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人被称为权利主体,负担信息公开义务的人被称为义务主体。从主体、客体、对象关系视角而言,这里的义务主体即为公开的主体,权利主体即为公开的对象,信息即为公开的客体。
政府承担起信息公开主体的责任,就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主体。此外,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比如教育、供水、供电、环保、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被列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
2.3.2 新媒体在信息化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传统信息公开产生影响
政府承担着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然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过程中,“阳光政务”“官方微博”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虽然取得可喜的成绩,但仍有不少政府或官员将公共信息视为“私有”不愿主动公开,或担心社会稳定问题,不能全面、及时公开信息,或前后口径不一致,反而导致了公信力的丧失。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尤其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有媒介新环境使信息公开已不是政府是否愿意公开,而是在媒介技术的冲击下必须公开。
来自于大数据技术理性的平权与民主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角色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媒体、公众扮演着重要并且异常活跃的角色。虽然80%的信息都由政府掌握,但现在看来,政府的权威地位正在经受未曾出现过的挑战。政府基础数据的公布,可能导致数据挖掘者利用大数据技术发现政府暂未公布的信息。而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体是除了政府之外掌握大数据的第二大信息主体,是大数据的持有者及分析者。如:Facebook、亚马逊、谷歌、淘宝、百度等基于平时注册、浏览轨迹、购买行为等数据的记忆,持有海量信息。政府信息发布的载体和信息发布的主体都可以是媒介。公众也有可能是大数据挖掘的主动参与者和预测信息的发布者。政府信息公开在大数据语境下,将面临公众更加严苛的要求。大数据语境下的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将会有更为严苛的要求。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总是与重大事件绑定,主要源于现有信息发布制度与媒介环境不协调、不一致。以上是对大数据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的剖析及预见。当下社会利益多元、危机常态,政府信息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正确、不及时,都会挑动公众敏感神经,威胁社会稳定。政府、媒介、公众三个主体应积极转变角色,应积极调整,在适应其主体地位的同时各司其职。
2.3.2.1 政府:搭建与维护信息公共平台
政府只有积极适应多重角色、降低身份、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真正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首先,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就是明确大数据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内涵。其次,政府要积极转变角色。在新媒体环境下,政府不再有掌握公共信息的绝对优势,不能再抱着信息不放,政府应为所有能够进行公共信息发布的主体提供信息公共平台。最后,政府信息公开不合作态度需要转变。媒介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让我们的政府在信息公开上滞后,甚至有时处于尴尬境地。不如积极、主动、及时地公布信息,这样做有利于平复公共事件,也有利于政府正面形象的树立。
2.3.2.2 媒介:承担社会责任,守护公共利益
媒体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大数据时代,掌握大数据的网络媒体更应该发挥正面作用。媒介应适时承担社会责任,以公共利益为重,努力寻求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在媒介环境的变革中,政府信息被从公开推向前台。作为媒介生态环境中的主体,应主动协助政府实现媒介环境变迁的清晰认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状态与媒介环境要求相适应,做好公众与政府的信息沟通工作,准确、客观传递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促进双方的信息互动。
2.3.2.3 公众:从政府信息公开中最终获益
大数据时代赋予了公众具有多重身份的可能性,他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挖掘者,也是发布者。公众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作为信息接受者的公众对众多的信息也应持有冷静、理性、科学、批判的态度。从结果来讲,公众既是大数据的受益者,也很有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例如:大数据收集阶段有可能会侵害到个人信息安全;有目的指向性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在公众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控制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规制。
2.3.3 信息化发展促使政府信息公开从“各自为政”到统筹集约
2.3.3.1 集约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等
伴随着媒介生态的变化,舆情传播凸显新的特点。想要有效提高政府舆论监督和引导能力,还需要深入了解新媒体时代舆情传播的若干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点。
新闻发布渠道多元化:新闻发布渠道在新媒体时代不断得到变化和拓宽,信息的主导者变成公众,传统媒体信息发布资源优势减弱;新媒体时代,信息发布平台不只有权力中心的信息传播渠道,公民媒体、公民记者、公民新闻都可能成为信息的主导者。
交互性:与读者互动是网络新闻的一大特色,通过在新闻的后面附带有读者评论、民意测验等链接来鼓励读者表达观点,以便及时对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和反馈。
信息的瞬时性和便捷性:近年来,博客、微博、微信、各种商业网站等新媒体迅速发展,公民可通过这些媒体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在短时间内对突发新闻事件作出反应;同时数字产品为信息传播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公众可以随时随地发布信息、跟进信息互动。
草根性: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新媒体越来越多地改变着公众的生活,每个移动终端通过腾讯QQ、手机飞信、阿里旺旺、陌陌等多种聊天工具接收和发布各种信息,这些低成本高效率的聊天工具不知不觉地渗透到草根大众阶层。
在新媒体环境中,传统媒体进入新媒体业务领域,各类媒体融合速度加快。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融合成为主流方向。信息技术使媒介市场“碎片化”,也使各媒体的边界逐步消融,在竞争的推动下,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优势互补,不断地相互整合、融合。
2.3.3.2 信息化发展对信息公开主体提出新要求
新媒体的融合趋势也迫使电子政务信息公开实行集约化的管理,打破以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等公开形式各自为政的状况。必须建立统一的指挥协调机构加以管理,从而实现信息公开的一体化、系统化,避免不同形式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具体建议如下。
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长期规划。网上信息公开与政府服务、政府新媒体自身建设以及电子政府发展在不少国家和地区被紧密地结合起来。在韩国,1996年伊始韩国政府就制订了到2010年的“促进信息化计划”并分三个阶段逐步实施。为保障电子政务建设在各部门间的协作顺畅,韩国还设立了电子政府特委会(SCEG)。加拿大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电子政务建设,且政策几乎不随政府更迭而改变。英国政府成立了强有力的领导机构来确保国家电子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保证其各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做到统一、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相应地设立了电子大臣一职,并成立了电子大臣委员会。
中国可以借鉴这些成功经验,统筹完善电子政务信息公开集约化的管理工作,可以设立明确的专职电子政务机构,设定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化中长期总体目标,从而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建设方针和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形成规模效应。
另一方面,促使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建立统一标准体系。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公开集约化的重要保障之一就是完备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韩国政府于2001年就颁布了囊括电子政务的提供与应用、行政管理电子化、行政信息的共享、电子政务运营基础的强化、为实现和推进电子政务所需采取的措施以及违反规定要做出的惩罚等在内的《电子政务法》。英国通过《保密性和数据共享》报告对如何加强公众个人数据保密问题提出了详细的建议。目前,中国亟待在政务新媒体相关领域,如信息公开、电子文件、数据保护、数字签名、电子版权等方面进行立法,使政府信息化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